投诉举报人在2026-3-13在该超市花费11.8元购买了可比克原滋味薯片发现商家所售该商品已经过期,购买后,本人立即检查商品,确认该食品在购买时已处于过期状态(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清晰,无涂改痕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销售过期食品),该店未履行定期检查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明知过期仍售,构成“明知”(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的解释》第六条),应担责。
反馈信息:双方和解,投诉人已撤诉。针对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局已进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