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6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宿州市以《关于灵璧县2025年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宿〔2025〕18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018公顷(21.027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地块一:位于冯庙镇后朱村后朱组范围内,东至后朱村耕地,南至后朱村空地,西至后朱村耕地,北至已批建设用地。
地块二:位于灵城镇七里村闵庄组、滨河社区范围内,东至七里村耕地、宅基地、农村道路,南至343国道,西至建设南路,北至滨河大桥南侧、滨河社区农村道路。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4018公顷(21.0270亩),其中:农用地1.4018公顷(21.0270亩),含耕地1.3723公顷(20.584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一拟征收冯庙镇后朱村后朱组集体土地0.1593公顷(2.3895亩)。其中:农用地0.1593公顷(2.3895亩),含耕地0.1593公顷(2.389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
2.地块二拟征收灵城镇七里村闵庄组、滨河社区集体土地1.2425公顷(18.6375亩)。其中:农用地1.2425公顷(18.6375亩),含耕地1.2130公顷(18.195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灵璧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灵城镇人民政府、冯庙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灵璧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灵征补安置〔2025〕5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灵璧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6年3月26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灵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邵海梅,联系电话:13721256444),冯庙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刘鸿飞,联系电话:13855716989)。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灵璧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灵璧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冯庙镇后朱村后朱组、灵城镇七里村闵庄组、滨河社区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灵璧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ngbi.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灵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邵海梅,联系电话:19016031767;联系单位:冯庙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刘鸿飞,联系电话:13855716989。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