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息公开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主动服务
七、服务时限
长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0557-6881689
2、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储存单位备案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 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 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
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2、安全保卫机构设置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
五、申报材料
重大危险源储存储存单位备案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形式审查备案材料;
2.审查:审查所有备案材料;
3.办结:所有业务环节全部完成。
七、服务时限
3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股
电话:0557-6880689
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处置方案备案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处置方案
2、处置应急预案
3、专家论证意见
五、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处置方案备案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
2.审查: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
七、服务时限
5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股
电话:0557-6880689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备案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 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2、整改方案
五、申请材料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备案表
六、服务流程
1. 受理: 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政服务网 (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省级”,进入“省安全监管局”部 门窗口 (https://www.ahzwfw.gov.cn/bsdt/deptWindow/dept.do? deptCode=34000010270000000000) ,点击“ 在线办理 ”进 入申报系统,提交材料,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 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 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对部分审批项目直接决定并办理。需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的,委托并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审查。由业务处室负责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核拟办意见。
3.决定:局分管负责人根据业务处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审批决定。
4.送达存档: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决 定,制作有关证件或者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
七、服务时限
3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股
电话:0557-6880689
5、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勘探活动的备案
一、办理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五、申报材料
1.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根据受理标准,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律规范和要求,予以一次性告知。
2.审查:审查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登记事项和条件。
3.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和纸质材料原件核验结果进行办结,制作证照或结果文件。
七、服务时限
5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股
电话:0557-6033349
6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跨省施工作业备案
一、办理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 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
五、申请材料
1、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情
3、主要安全设施设备情况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形式审查备案材料;
2.审查:审查备案材料;
3.办结:所有业务环节全部完成。
七、服务时限
5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股电话:0557-6880689
7 、地质勘探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办理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五、申报材料
应急预案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 http://zwfw.ahsz.gov.c或线下窗口申请。
2. 受理: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灵璧县”,或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
4.办结:材料符合要求的颁发备案证明;制作备案证明,
按照规定程序送达。
七、服务时限
5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股电话:0557-6033349
8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厅〔2018〕101 号)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及时会商研判森林火险等级,面向
社会准确发布预警信息。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方式
县应急局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股 联系电话:6033349
9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安全生产协调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主动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时服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局安全生产协调股:0557-6033349。
10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章慈善募捐是指慈善 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公众的公开募 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 …;第四章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 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 …;第八章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 …。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 号)第四条(十五)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 …。
3.《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 295 号)第二十七条:政府提供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捐赠的无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 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拨、分配、组织发放。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捐赠的有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 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配、组织发放。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救灾和物资保障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自愿捐赠。
五、申报材料
附捐赠物品详单。
六、服务流程
1.捐赠方通过物流等方式将捐赠物品赠予政府。
2.政府工作人员清点捐赠物品,分类入库。
3.办结: 县政府机关发放接收捐赠物资回执单。
4.通过官方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局救灾和物资保障股联系电话:0557-6881009
11 、 台风防御预警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厅〔2018〕101 号)规定,省应急厅应急指 挥中心负责发布事故灾难、 自然灾害预警和灾情信息;防汛抗旱处负责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防汛抗旱指挥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预报台风将影响我县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台风
暴雨预警信息。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 速度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气象、水利、城管、住建、 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会商,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七、服务时限
台风暴雨影响期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局防汛抗旱指挥中心电话:0557-6882119
12、旱情通告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 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2.《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灵璧县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对汛情通告发布作了明确规定。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防汛抗旱指挥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启动Ⅲ级以上干旱应急响应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启动Ⅲ级以上抗旱应急响应;
2、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旱情通告》。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局防汛抗旱指挥中心电话:0557-6882119
13 、分配救灾款物
一、办理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709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 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 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 295 号) 第二十七条:政府提供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捐赠的无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 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拨、分配、组织发放。社会组织 和个人向政府捐赠的有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 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配、组织发放。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厅〔2018〕101 号)第四条(十五)救灾和物 资保障处: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 …。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救灾和物资保障股
三、服务对象
遭遇自然灾害,且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
四、申请条件
遭遇自然灾害,且基本生活出现困难。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纸质原件、复印件 2 份);
2.村评议意见(纸质原件、复印件 2 份);
3. 乡镇审核意见(纸质原件、复印件 2 份);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拟补助的名单(纸质原件、复印件 2 份)。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向村级提交申请材料,村级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向乡镇转报;
2.受理:所在乡镇对救灾资金发放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应急部门;
3. 审查:县级应急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4.办结:县级应急部门批准,发放救灾资金物资。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7-6881009
14 、汛情通告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 电视、 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
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
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 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4.《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砀山县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对汛情通告发布作了明确规定。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防汛抗旱指挥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启动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启动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
2、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情通告》。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局防汛抗旱指挥中心电话:0557-6882119
15、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
一、办理依据
1.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9 年起,每年 5 月 12 日为全国
防灾减灾日。
2.《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基层应 急能力建设 做好 2020 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办明电〔2020〕1 号)。
3.《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 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办明电〔2020〕2号。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县应急局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股:0557-6033349
16 、发布安全生产事故、 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灾情信息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 开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12〕27 号)各地区、各有关部 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风险预警工作 ,建立和 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确保快捷高效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 风险信息尤其是极端天气和可能引发事故的自然灾害预警 信息,并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 切实提高企业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 一条: 可以预警 的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 的可能性增大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安全生产协调股、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建立安全生产 、 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 制 ,定期开展风险与减灾能力的调查 , 协调推进相关平台应 用、对接 、数据共享 , 掌握风险信息。通过会商研判 ,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服务流程
主动服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协调股、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股: 0557-6033349、6881006。
17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 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 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并定期组织演练。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 、法规和应急 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
少开展一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 2 号令)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 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 ,每年至少组织一 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
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应急调度股。
三、服务对象
县直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行业企业。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及内容
组织、参与、指导县直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相关行业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预案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
县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应急调度股: 0557-6881003。
18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八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 组织事故抢救。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安全生产协调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工商贸、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四、申请条件
本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镇政 府(园区) 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区)行政区、跨多个领
域(行业和部门) 的事故 ;发生的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五、服务流程及内容
发生安全生产类、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后 ,按照相应的 县级专项预案规定 ,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 , 负责具 体组织、协调 、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服务流程
主动服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协调股: 0557-6033349。
19 、开展 “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自救互救能力。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政策法规和应急调度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主动服务
七、办理时限
每年 6 月份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局政策法规和应急调度股:0557-6881003
20、“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 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 65 号), “ 12350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并入“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
二、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反映或咨询的问题属于本辖区范围内涉及应急管理方面的问题。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拨打电话,说明举报投诉具体事项,举报事项具 体清晰、实事求是,接听人详细记录,并初步判定举报投诉 事项类别,根据职责分工,交办相关股室核实办理。办理结束后及时反馈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咨询方式
县应急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打队:0557-6022195
21 、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 条件的区域,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对已经完成区域评估范围内的有关建设工程,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告知 有关建设单位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相应抗震设防
要求。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地震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电话或来访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承办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查询 系统网址(http://dzapfw.ahdzj.gov.cn/service),指导服务对象通过该系统进行查询并生成查询报告。
七、办理时限
协商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局地震监测中心
电话:工作时间内:0557-6036349
22 、地震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 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 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 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地震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登录灵璧县政务信息网查询。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应急局地震监测中心
电话:0557-6036349
23 、建设单位增建、新建抗干扰设施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 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 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 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 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
测设施。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地震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来函、 电联系,提出申请。
2.受理: 由工作人员安排具体活动时间。
3.实施:组织专业人员现场评估、指导。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地震监测中心
电话:0557-6036349
24、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七号)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
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地震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提前10天电话或来函预约
五、申报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需来函,说明时间、地点及要求
等;
2、个人可电话预约或组团预约。
六、服务流程
1、 电话联系,提前预约;
2、确定时间安排和宣传内容;
3、通知时间、地点和责任人组织实施。
七、办理时限
协商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应急局地震监测中心
电话:0557-6036349
25、农村民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为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提供下列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 。( 一)开展农村住宅 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 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 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 二)开展地震环境和 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 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三) 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方法、 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培训;(四)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性能调查研究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地震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个人提前10天电话预约;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前10天来函预约。
五、申报材料
1、法人和社会组织单位来函,需说明培训或指导服务对象规模、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等;
2、个人可电话预约或组团预约。
六、服务流程
1、来电或来函,提前说明相关要求预约;
2、地震部门协调确定时间安排;
3、通知服务对象,对接安排有关事项。
七、办理时限
协商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地震监测中心
联系电话:0557-6036349
26 、地震宏观异常调查核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七号)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 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 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地震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接到异常报告立即调查
五、服务流程
1.接到宏观异常报告后,通知异常所在镇(园区)政府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同时上报市地震局。
2.根据镇(园区)反馈意见,判定异常类型、性质,制定异常核查方案,准备异常核查设备。
3.会同异常所在的镇(园区)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将初步判定结果上报市地震局。
4.根据初步判定结果,如需省、市地震部门到现场进一步核查判定,再协调省市地震局参与核查。
5.给出判定意见,形成异常核实报告,同时将判定意见反馈给信息报送人。
6.继续跟踪到异常结束。
六、服务时限
接到异常报告,24小时之内赴现场核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应急局地震监测中心
电话:0557-6036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