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拟转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灵转用告知〔2025〕第11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拟转用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59、61条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S223皖苏界至灵城段改建工程项目(安置点)
二、拟转用土地位置
地块1位于禅堂镇凤河村范围内,东至凤河村耕地,南至凤河村耕地,西至凤河村耕地,北至凤河村农村道路;
地块2位于禅堂镇凤河村范围内,东至凤河村农村道路,南至农村道路,西至凤河村耕地,北至凤河村耕地。
地块3位于冯庙镇沟涯村范围内,东至沟涯村建设用地,南至沟涯村耕地,西至沟涯村耕地,北至沟涯村农村道路;
地块4位于冯庙镇黄家村范围内,东至黄家村农村道路,南至黄家村建设用地,西至黄家村耕地,北至黄家村耕地。
地块5位于大路镇胡堆村范围内,东至胡堆村耕地,南至胡堆村耕地,西至农村道路,北至胡堆村耕地;
地块6位于渔沟镇马集村范围内,东至马集村建设用地,南至马集村耕地,西至农村道路,北至农村道路。
地块7位于朝阳镇杨桥村范围内,东至杨桥村耕地,南至杨桥村耕地,西至杨桥村耕地,北至杨桥村沟渠;
地块8位于朝阳镇赵庄村范围内,东至赵庄村耕地,南至农村道路,西至赵庄村林地,北至赵庄村耕地。
三、拟转用土地面积
S223皖苏界至灵城段改建工程项目(安置点),位于禅堂镇凤河村,冯庙镇沟涯村,黄家村,大路镇胡堆村,渔沟镇马集村,朝阳镇杨桥村、赵庄村境内,总面积7.0841公顷,其中农用地7.0841公顷(含耕地7.032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其中国有土地0公顷,集体土地7.0841公顷。
被转用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文件规定,此次转用冯庙镇、大路镇、朝阳镇涉及的村补偿标准为48740元/亩,渔沟镇、禅堂镇涉及的村补偿标准为4944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据实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耕地按每亩1100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下发后,在拟转用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施时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本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本公告下发后,如因相关政策调整,灵璧县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发布补充公告。被转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补偿标准,如有不同意见,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公章)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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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用土地现状情况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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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用地位置 |
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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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 |
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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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 |
禅堂镇 |
凤河村 |
陈庙组 |
0.2865 |
4.2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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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堂镇 |
凤河村 |
闫山组 |
1.5011 |
22.5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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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庙镇 |
沟涯村 |
前场组 |
0.825 |
12.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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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庙镇 |
沟涯村 |
圩东圩西组 |
0.3478 |
5.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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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庙镇 |
黄家村 |
大司组 |
0.5975 |
8.9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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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路镇 |
胡堆村 |
前胡三组 |
0.2451 |
3.6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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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胡四组 |
0.1359 |
2.0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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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胡五组 |
0.2309 |
3.4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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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沟镇 |
马集村 |
马集八组 |
0.7395 |
11.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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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镇 |
杨桥村 |
杨桥组 |
1.3016 |
19.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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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镇 |
赵庄村 |
赵庄组 |
0.8721 |
13.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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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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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41 |
106.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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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23安置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