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局机关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关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办公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培训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等。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坚 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规范使用资金,保障局机关各项工作的有效、正常开展。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股室(含各办、中心,下同)业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别核算、严控支出、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经费单独核算,由计财股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按权限审批。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按部门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机关按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报工委会议审定。
第六条 预算执行:机关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计财股应向领导汇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经费的,应按规定程序由股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机关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机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补助收入是指机关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拨款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及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机关各种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经费支出是指机关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由各股室提供支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
第九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一)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股室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计财股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二)审批权限:经费支出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经费支出事前审批程序。对于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和固定资产购置费等4项公务支出,须由承办股室经办人事前填报相应申报单,按审批程序签批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公务支出活动。(二)上级统筹安排的各项资金,各股室在进行预分配时,需经业务分管领导及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工委会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经费报销程序。经办人须在规范的报销凭证汇总单上注明开支事由,公务支出原始票据上签名,并附上相应申报单、公函、通知、相关的支出文件、收货单、发票、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和结算清单等原始附件,经股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再报业务分管领导审签,经计财股审核后,最后报财务分管领导签批。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和经济业务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印章、填制人姓名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不予审核、报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禁土特产、旅游费、礼品、烟酒等支出列支或变相列支。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管理。(一)公务接待应经领导审批,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二)接待对象和范围、接待标准等要严格按照《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灵政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五条 办公费和印刷费管理。(一)机关办公用品采购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股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各股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由办公室统一采购。(二)印刷费管理。印刷费包括复印费、打印费、装订费等。机关复印、打印原则上不得外出经办。一般性文稿等由各股室自行打印,规范性文件、报表、会议材料、大批量资料的装订、印刷等,局机关不具备条件的,外出装订、印制须经办公室批准,按一般审批程序报账,报销凭证必须附有明细清单。
第十六条 会议费管理。(一)机关会议费管理按《灵璧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二)机关所有会议费归口办公室管理,业务股室予以配合,按照统一标准,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地点和参会人数。(三)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开支标准按《灵璧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差旅费管理(一)差旅费管理按《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灵政办发〔2022〕15号)文件执行执行。(二)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局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三)出差审批权限:局长出差由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出差由局长审批;股室负责人出差向办公室报备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经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办公室报备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培训费管理。(一)机关培训费管理按《灵璧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灵财行[2018]131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机关培训费归口办公室管理,业务股室予以配合,按照统一标准,控制培训次数、时间、地点和参会人数。(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培训费开支标准按《灵璧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购置固定资产的,须经领导审批,经办人还须在办理报账手续时填报《审批单》,明确新购资产保管责任人,机关财务人员同时将新购资产的品牌全称、规格型号、使用保管人和保管地点等信息完整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管理。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由机关工会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管理。机关支部、局关心下一代工作等经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二条 报账要求:各项开支应及时报账,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账所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报账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第五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分析。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终向工委报告财务决算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范围和标准的监督,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在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计财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3年10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