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灵璧县政府办 > 市政服务领域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发文日期: 2025-11-28 14:56:35 生成日期: 2025-11-28 14:56:3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名  称: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
词: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

文章来源:灵璧县住建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11-28 14:56 责任编辑:住建局政务公开
字体大小:【    】

一、受理条件

1.停止供水的理由充分;
2.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临时供水方案及工程施工、设施维修施工方案和保证按计划恢复供水的措施可行;
3.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水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或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技术方案

3、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用户的工作方案

三、办理流程

1、受理:接受申请人材料,若材料不全,及时告知申请人重新准备;材料齐全的即可受理;0.25个工作日)
2、审查: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0.25个工作日)
3、办结:材料齐全无异议方可办结。0.5个工作日)

四、审查标准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