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城市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审查<灵璧县城区水系生态系统修复项目闫河取水泵站及凤河、吴沟等5条河流水生态修复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的函》及相关资料我局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5年10月22日至2028年10月21日。
一、基本同意《灵璧县城区水系生态系统修复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内容。本项目位于宿州市灵璧县,项目位于灵璧县城区内,建在闫河、凤河、吴沟、大李沟、运石河和环城河上,具体内容如下:
在闫河与磬山北路交叉口东侧,闫河右岸右堤脚28m外新建1座取水泵站,占地面积为50.7m²,取水规模为2.5万m³/d,配套3台水泵(2用1备);取水头部为八字形,进水管道直径800mm,取水头部管底高程17.5m,在坡脚外建1座阀门井。取水后经管道输送至吴沟、大李沟、运石河实施补水。
在凤河、吴沟、大李沟、运石河和环城河河道内布置水生植物及曝气设备。
上述工程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二、基本同意项目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三、你公司应加强管理,优化方案,减小工程对河道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严禁加工石料过程中的生产、生活废水和污水向河道内排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污、各种废弃物要全部运走,加强周边地区环境保护,将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的损坏做相应的恢复,确保对周边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四、跨河工程选在非汛期实施,汛前及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需及时清理河道施工区临时建筑物。工程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制定度汛方案,报我局及防汛主管部门备案,落实防汛责任。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堤顶防汛通道通畅。如损坏水利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治与补救措施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以及防治与补救措施经费落实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等报至我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建设单位应配合并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局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我局备案。
六、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影响范围内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水利工程巡查监测工作,施工期间和行洪期间加密频次,相关监测资料按要求定期报送我局;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我局和县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建设单位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璧县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璧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灵璧县水利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