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25〕4号)等规定,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灵征预告〔2025〕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灵城镇庄陈社区、山西村张瓦组集体所有土地0.9018公顷(13.527亩)。灵璧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位于灵城镇庄陈社区、山西村张瓦组范围内,东至庄陈社区已批国有土地,南至庄陈社区已批国有土地,西至庄陈社区已批国有土地,北至庄陈社区、山西村张瓦组已批国有土地。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目的为新建灵璧中学分校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9018公顷(13.527亩),其中:农用地0.0091公顷(0.1365亩),含耕地0.0091公顷(0.136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8927公顷(13.390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土地 |
用地位置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
耕地 |
其中 |
小计 |
住宅用地 |
小计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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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建制镇 |
||||||||
集体 |
灵城镇 |
山西村 |
张瓦组 |
|
|
|
0.0033 |
0.0033 |
0.0033 |
庄陈社区 |
|
0.0091 |
0.0091 |
0.0091 |
0.8894 |
0.8894 |
0.8985 |
||
合计 |
0.0091 |
0.0091 |
0.0091 |
0.8927 |
0.8927 |
0.9018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确定征收灵城镇庄陈社区、山西村张瓦组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4.9540万元/亩,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由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地价实施评估,通过现场查勘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得到评估对象在估价期日正常市场条件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价格为4.9555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青苗的补偿标准为1100元/亩。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征收土地期间,政策规定或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或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13.527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0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及《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24〕4号)的规定执行。保障对象为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保障方式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灵城镇庄陈社区、山西村张瓦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政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灵璧县政府门户网站(www.lingb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方案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涉及的各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灵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邵*梅;联系电话:190****1767)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各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灵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邵*梅;联系电话:190****1767)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灵璧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灵城镇人民政府将于2025年8月16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灵璧县2025年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勘测定界略图
灵璧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
灵璧县2025年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勘测定界略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