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灵市监处罚﹝2025﹞437号 |
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灵璧县涵曦美容中心 |
92341323MA8P1JXJ72 |
何*乐 |
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警告;罚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62条第1款第2项。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04-28 |
完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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