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灵璧县农村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7月18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县安委办,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邮箱:lbyjj001@126.com。
灵璧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17日
灵璧县农村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固本之策。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发生,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镇、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应急管理贯彻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农村应急管理网格化。
第四条 县、镇人民政府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通信、应急通道、应急水源建设和专职消防队布局与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乡村道路建设工程、农村水利建设和电网改造工程结合起来,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采用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引进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基层应急工作,提升基层自然灾害治理水平。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有序参与农村应急基管理础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导支持村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自然灾害风险和消防安全,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的积极性,平时组团服务,应急时就地入列;
(二)保障镇、村两级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设施建设、业务经费支出;
(三)加强组织建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工作的需要,明确专门工作力量,建立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等救援队伍,统筹强化应急管理及消防安全并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内容;
(四)完善镇、村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单位职责,确保上下贯通、一体应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扑救火灾,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农村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调查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建立健全与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联训联演联战机制。优化力量编成,对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进行体系化编组,统一管理指挥,强化救援协作。坚持实战导向编制训练计划,采取理论培训、案例教学、岗位练兵、比武竞赛、联合演练等方式,提高抢险救援能力。
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农村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隐患“一张图”,畅通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渠道,落实直达网格责任人的预警“叫应”机制,综合运用应急广播、短信微信、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手段,及时传达到户到人,组织村民开展灭火和自然灾害应急疏散演练;
(二)进行风险隐患排查,督促风险隐患整改,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要充分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建立志愿消防队,结合实际利用灭火器、洒水车等装备器材,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四)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火栓;已有市政给水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配置消火栓;无市政给水的,应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天然水源缺乏的,可以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水池,配备相应的消防水带、水枪。建立保护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地居民制定应急管理和防火公约。防火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农村消防水源。
(二)用火、用电、用气和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行为应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监护和帮助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防溺水等安全知识教育;
(四)广播、警铃等防火警示措施;
(五)根据本村实际,保证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六)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教育,督促改正。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不履行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问责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