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灵璧县政府办 > 水利领域 > 监督管理 > “双随机一公开”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文日期: 2025-06-27 08:52:38 生成日期: 2025-06-27 08:52:3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名  称: 灵璧县水利局取水许可证获证企业检查工作指引
词:

灵璧县水利局取水许可证获证企业检查工作指引

文章来源:灵璧县水利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6-27 08:52 责任编辑:水利局政务公开
字体大小:【    】

一、抽查内容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和方法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 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  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 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 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 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 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灵璧县水利局

                                                   202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