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内容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二 、检查内容和方法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 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 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 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 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 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 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灵璧县水利局
202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