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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内容分类: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发文日期: 2024-11-12 17:17:52 生成日期: 2024-11-12 17:17:52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灵水决字〔2024〕23号
名  称: 关于灵璧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40万m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取水口涉河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词:

关于灵璧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40万m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取水口涉河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章来源:灵璧县水利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11-12 17:17 责任编辑:水利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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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现将灵璧县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联系电话:0557-6032191。

一、行政审批决定书文号:灵水决字〔2024〕23号

二、项目名称:关于灵璧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40万m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取水口涉河建设方案

    项目代码:无

三、审批类别:涉河建设审批

四、审批内容:

(一)基本同意

1.基本同意灵璧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40 万m³ 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取水口涉河建设方案。拟建取水口位于灵璧县虞姬镇闫汴沟右岸,运行水位以上布设导轨及潜水泵,管道全长约 620m。

拟建工程处河道较为顺直,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较小,故工程兴建对河道排涝影响较小,该项目的实施对现状河道河势稳定无不利影响。工程建设后对护岸造成的损坏,按原标准及时修复并于右岸取水口处进行护坡。以上工程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

(二)基本同意项目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三)你公司应加强管理,优化方案,减小工程对河道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严禁加工石料过程中的生产、生活废水和污水向河道内排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污、各种废弃物要全部运走,加强周边地区环境保护,将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的损坏做相应的恢复,确保对周边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四)拟建工程选在非汛期实施,汛前及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需及时清理河道施工区临时建筑物。工程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制定度汛方案,报我局及防汛主管部门备案,落实防汛责任。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堤顶防汛通道通畅。如损坏水利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以及防治与补救措施经费落实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等报至我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建设单位应配合并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局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我局备案

(六)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影响范围内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水利工程巡查监测工作,施工期间和行洪期间加密频次,相关监测资料按要求定期报送我局;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我局县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建设单位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璧县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璧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五、行政相对人名称:灵璧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六、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1323077206963B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彩灵

八、审批决定日期:2024年1111

九、审批机关:灵璧县水利局

关于灵璧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40万m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取水口涉河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水决字【2024】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