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浙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灵璧县浙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山铭著项目节能报告批复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节能报告已由安徽天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予以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审查报告。
二、该项目代码:2404-341323-04-01-720785。
三、项目概况: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为70564.57平方米(约105.85亩),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67016.3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约126801.92平方米,包括住宅约117937.05平方米、商业约6179.38平方米、配套设施约2685.49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约40214.38平方米;同时建设与本项目相配套的给排水、供配电、道路、绿化、消防等辅助工程。
四、项目用能情况: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当量值969.54吨标准煤、等价值1992.23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费电力605.61万千瓦时、天然气(化石能源)18.55万立方米,消耗耗能工质水175604吨。
该项目采取相应节能措施后,年节约标准煤102.58吨(当量值)、243.54吨(等价值)。
五、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项目生产工艺要采用高效节能措施, 确保生产过程中降低能耗。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采用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将设备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公共场所照明采用高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公共建筑采用节水器具和节能空调。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
六、请你公司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事项。
七、我委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八、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 年,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灵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