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灵征预告〔2024〕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禅堂镇大吴村;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叶庙社区;灵城镇山南社区东王一组、刘赵村刘家组;虞姬镇田万村石园组、黄岗村付东组集体土地2.7325公顷(40.9875亩),现拟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地块二:位于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范围内,东至十里社区耕地,南至十里社区已批国有土地,西至十里社区已批国有土地,北至十里社区已批国有土地、耕地。
地块三:位于灵城镇山南社区、东王一组,刘赵村、刘家组范围内,东至灵璧县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南至灵璧县高级职业技术学校,西至山南社区空地,北至山南社区、刘赵村耕地。
地块四:位于禅堂镇大吴村范围内,东至大吴村林地,南至大吴村农村道路,西至大吴村林地,北至大吴村农村道路。
地块五:位于经济开发区叶庙社区范围内,东至经济开发区叶庙社区宅基地,南至龙山大道,西至经济开发区叶庙社区建设用地,北至经济开发区叶庙社区水泥路。
地块六:位于灵城镇山南社区范围内,东至山南社区水泥路,南至山南社区建设用地,西至山南社区林地,北至山南社区宅基地
地块七:位于虞姬镇田万村石园组、黄岗村付东组范围内,东至田万村耕地,南至田万村耕地,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北至田万村耕地。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4目的为新源河路路网工程项目;地块6目的为双河西路道路工程项目;地块7目的为灵璧县城市路网ppp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地块5目的为灵璧县第九小学(龙山大道)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文化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2、地块3为灵璧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灵璧经济开发区片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1年5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灵璧县凤凰山西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3年8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2.7325公顷(40.9875亩),其中:农用地0.1723公顷(2.5845亩),含耕地0.0906公顷(1.359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2.5602公顷(38.403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土地 |
地块号 |
用地位置 |
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合计 |
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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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耕地 |
亩数 |
小计 |
亩数 |
面积 |
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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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地块2 |
经济开发区 |
十里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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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5 |
6.4125 |
0.4275 |
6.4125 |
地块3 |
灵城镇 |
山南社区 |
|
|
|
|
1.202 |
18.03 |
1.202 |
18.03 |
|
刘赵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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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 |
1.506 |
0.1004 |
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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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4 |
禅堂镇 |
大吴村 |
0.0184 |
0.276 |
0.0474 |
0.711 |
|
|
0.0474 |
0.711 |
|
地块5 |
经济开发区 |
叶庙社区 |
0.0001 |
0.0015 |
0.0505 |
0.7575 |
|
|
0.0505 |
0.7575 |
|
地块6 |
灵城镇 |
山南社区 |
0.0038 |
0.057 |
0.0061 |
0.0915 |
0.8303 |
12.4545 |
0.8364 |
12.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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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7 |
虞姬镇 |
田万村 |
0.0683 |
1.0245 |
0.0683 |
1.0245 |
|
|
0.0683 |
1.0245 |
|
|
小计 |
0.0906 |
1.359 |
0.1723 |
2.5845 |
2.5602 |
38.403 |
2.7325 |
40.9875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征收乙方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9540万元/亩,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评估价为4.9554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执行。青苗的补偿标准为1100元/亩。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征收土地期间,政策规定或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或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及《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24〕4号)的规定执行。保障对象为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保障方式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禅堂镇大吴村;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叶庙社区;灵城镇山南社区东王一组、刘赵村刘家组;虞姬镇田万村石园组、黄岗村付东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灵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ngb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禅堂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张浩;电话:13965321005)、虞姬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琳;电话:13335577688)、灵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邵海梅;电话:19016031767)、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人:柯庆孟;电话:19315024797)。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各镇人民政府(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四)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事项:无。
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灵璧县财政局
202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