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灵征预告〔2024〕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禅堂镇大吴村大吴组(二组、三组)、黄山组;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叶庙社区、西叶组;灵城镇山南社区;虞姬镇田万村石园组,黄岗村付东组、付中组、卜塘组,朱桥村朱桥组集体土地8.4813公顷(127.2195亩)。灵璧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地块一:位于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范围内,东至三张社区农村道路,南至三张社区耕地,西至三张社区耕地,北至三张社区沟渠。
地块二:位于禅堂镇大吴村大吴组(二组、三组)范围内,东至大吴村耕地,南至大吴村耕地、林地,西至大吴村农村道路,北至大吴村未利用地。
地块三:位于禅堂镇大吴村(二组、三组)、黄山组范围内,东至大吴村已批国有土地,南至大吴村已批国有土地,西至大吴村已批国有土地,北至大吴村农村道路。
地块四:位于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范围内,东至三张社区耕地,南至三张社区已批国有土地,西至三张社区耕地,北至三张社区沟渠、农村道路。
地块五:位于经济开发区叶庙社区、西叶组范围内,东至经济开发区叶庙社区已批国有土地,南至龙山大道,西至经济开发区叶庙社区建设用地,北至经济开发区叶庙社区水泥路。
地块六:位于虞姬镇朱桥村朱桥组范围内,东至朱桥村农村道路,南至朱桥村农村道路,西至朱桥村农村道路,北至灵璧县东风中学。
地块七:位于虞姬镇黄岗村卜塘组范围内,东至黄岗村已批国有土地,南至黄岗村耕地,西至黄岗村耕地,北至黄岗村建设用地。
地块九:位于灵城镇山南社区范围内,东至山南社区农村道路,南至山南社区建设用地,西至山南社区林地,北至山南社区农村道路。
地块十:位于虞姬镇田万村石园组,黄岗村付东组、付中组范围内,东至平山路,南至虞姬镇田万村、黄岗村耕地,西至田万村耕地,北至虞姬镇田万村、黄岗村耕地。
详见附件:灵璧县2024年第3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简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实际范围和面积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地块2、地块3目的为新源河路路网工程项目;地块4目的为迎宾大道北延项目;地块7目的为宿州灵璧黄岗 110kV 输变电工程项目;地块9目的为双河西路道路工程项目;地块10目的为灵璧县城市路网ppp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地块5目的为灵璧县第九小学(龙山大道)项目;地块6目的为灵璧县飞翔双语学校校舍建设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8.4813公顷(127.2195亩),其中:农用地8.4813公顷(127.2195亩),含耕地5.7791公顷(86.686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土地 性质 |
地块号 |
用地位置 |
农用地 |
合计 |
|
|||||
耕地 |
小计 |
|
||||||||
|
||||||||||
集体 土地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
|||
地块1 |
经济开发区 |
三张社区 |
2.6668 |
40.0020 |
3.0118 |
45.1770 |
3.0118 |
45.1770 |
|
|
地块2 |
禅堂镇 |
大吴村 |
0.5365 |
8.0475 |
0.7272 |
10.9080 |
0.7272 |
10.9080 |
|
|
地块3 |
禅堂镇 |
大吴村 |
2.3193 |
34.7895 |
2.4475 |
36.7125 |
2.4475 |
36.7125 |
|
|
地块4 |
经济开发区 |
三张社区 |
0.0317 |
0.4755 |
0.0724 |
1.0860 |
0.0724 |
1.0860 |
|
|
地块5 |
经济开发区 |
叶庙社区 |
0.0011 |
0.0165 |
0.3070 |
4.6050 |
0.3070 |
4.6050 |
|
|
地块6 |
虞姬镇 |
朱桥村 |
0.0000 |
0.0000 |
1.6631 |
24.9465 |
1.6631 |
24.9465 |
|
|
地块7 |
虞姬镇 |
黄岗村 |
0.0340 |
0.5100 |
0.0340 |
0.5100 |
0.0340 |
0.5100 |
|
|
地块9 |
灵城镇 |
山南社区 |
0.0000 |
0.0000 |
0.0286 |
0.4290 |
0.0286 |
0.4290 |
|
|
地块10 |
虞姬镇 |
田万村 |
0.0280 |
0.4200 |
0.0280 |
0.4200 |
0.0280 |
0.4200 |
|
|
黄岗村 |
0.1617 |
2.4255 |
0.1617 |
2.4255 |
0.1617 |
2.4255 |
|
|||
合计 |
5.7791 |
86.6865 |
8.4813 |
127.2195 |
8.4813 |
127.2195 |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征收乙方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9440~4.9540万元/亩,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执行。青苗的补偿标准为1100元/亩。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127.2195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0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的规定执行。保障对象为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保障方式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禅堂镇大吴村大吴组(二组、三组)、黄山组;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叶庙社区、西叶组;灵城镇山南社区;虞姬镇田万村石园组,黄岗村付东组、付中组、卜塘组,朱桥村朱桥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灵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ngb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涉及的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禅堂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张浩;电话:13965321005)、虞姬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琳;电话:13335577688)、灵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邵海梅;电话:19016031767)、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人:柯庆孟;电话:19315024797)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各镇人民政府(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禅堂镇人民政府、虞姬镇人民政府、灵城镇人民政府、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灵璧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禅堂镇人民政府、虞姬镇人民政府、灵城镇人民政府、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于2024年8月8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