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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告 内容分类: 征地工作程序
发文日期: 2024-09-30 09:31:00 生成日期: 2024-09-30 09:31:0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灵征补安置〔2024〕7号
名  称: S223向阳至S329段改建工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词:

S223向阳至S329段改建工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章来源: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9-30 09:31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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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灵征预告〔2024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虞姬镇灵光村;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西集社区;向阳镇向阳村,大西村,艳阳村,河王村,苏圩村;韦集镇东杨马村,韦集村,双圩村,徐圩村农民集体土地74.8874公顷(1123.3110亩)灵璧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虞姬镇灵光村大代组;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何庄组、后潘组,西集社区、河南组、前潘组、小西组、小张组;向阳镇向阳村大杨组、小杨组,大西村圩前组、圩里组、圩后组、大西宗组,艳阳村土李组、小杨组、骑马组,河王村东沈组、东杨组、圩东组、前门组、小汤组,苏圩村西杨组、大陈组;韦集镇东杨马村尤沟组,韦集村后朱组、东刘组、东王组、东吴组,双圩村小姜组、王圩组、仲庄组、小杨组,徐圩村染坊组、祠西组、湖西王组等村(居)民小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S223向阳至S329段改建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74.8874公顷(1123.3110亩),其中:农用地67.1923公顷(1007.8845亩),含耕地58.8984公顷(883.476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7.6922公顷(115.383亩),未利用地0.0029公顷(0.0435亩)。具体现状如下

乡镇

行政村

村民小组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总计

耕地

小计

小计

小计

虞姬镇

灵光村

大代组

2.4677

2.5747

0.2417

 

2.8164

经济开发区

刘尧社区

何庄组

1.2322

1.2915

0.0013

 

1.2928

后潘组

 

0.0020

 

 

0.0020

刘尧社区

1.3726

1.3921

 

 

1.3921

小计

2.6048

2.6856

0.0013

 

2.6869

西集社区

河南组

 

 

0.0369

 

0.0369

前潘组

0.7457

0.7457

 

 

0.7457

西集村

0.4446

0.5398

1.0820

0.0029

1.6247

小西组

0.3400

0.3400

 

 

0.3400

小张组

0.6666

0.8519

0.1401

 

0.9920

小计

2.1969

2.4774

1.2590

0.0029

3.7393

小计

4.8017

5.1630

1.2603

0.0029

6.4262

向阳镇

大西村

大西宗组

0.9615

1.7174

 

 

1.7174

圩后组

1.3904

1.6631

 

 

1.6631

圩里组

 

0.5339

 

 

0.5339

圩前组

2.6939

2.7802

 

 

2.7802

小计

5.0458

6.6946

 

 

6.6946

艳阳村

骑马组

3.2535

3.9579

0.2926

 

4.2505

土李组

1.5279

1.6824

 

 

1.6824

小杨组

2.7872

2.8828

0.1868

 

3.0696

小计

7.5686

8.5231

0.4794

 

9.0025

向阳村

大杨组

1.6367

1.7792

 

 

1.7792

小杨组

3.8029

4.0440

0.0031

 

4.0471

小计

5.4396

5.8232

0.0031

 

5.8263

苏圩村

大陈组

1.5690

1.6609

 

 

1.6609

西杨组

2.7594

3.5163

0.2802

 

3.7965

小计

4.3284

5.1772

0.2802

 

5.4574

河王村

东沈组

0.2278

0.2279

0.0510

 

0.2789

东杨组

0.0401

0.0427

 

 

0.0427

河王村

0.9653

1.2374

2.2926

 

3.5300

前门组

1.5558

1.5866

 

 

1.5866

圩东组

0.0009

0.0009

 

 

0.0009

小汤组

1.7676

2.1830

0.6464

 

2.8294

小计

4.5575

5.2785

2.9900

 

8.2685

小计

26.9399

31.4966

3.7527

 

35.2493

韦集镇

双圩村

王圩组

2.3360

2.6853

0.0303

 

2.7156

小姜组

0.0380

0.0433

0.0164

 

0.0597

小杨组

1.7146

2.5851

0.5671

 

3.1522

仲庄组

0.8379

0.9121

0.1489

 

1.0610

小计

4.9265

6.2258

0.7627

 

6.9885

东杨马村

尤沟组

2.4821

2.8260

0.6938

 

3.5198

韦集村

东刘组

4.7441

5.2773

0.1534

 

5.4307

东王组

0.6001

0.7392

 

 

0.7392

东吴组

0.8402

0.9002

0.6200

 

1.5202

后朱组

2.5481

2.7855

0.2076

 

2.9931

集体

0.0001

0.0001

 

 

0.0001

小计

8.7326

9.7023

0.9810

 

10.6833

徐圩村

祠西组

1.9220

2.0108

 

 

2.0108

湖西王组

4.0062

4.2195

 

 

4.2195

染坊组

2.6197

2.9736

 

 

2.9736

小计

8.5479

9.2039

 

 

9.2039

小计

24.6891

27.9580

2.4375

 

30.3955

小计

58.8984

67.1923

7.6922

0.0029

74.8874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由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安徽万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地价实施评估,通过现场查勘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得到评估对象在估价期日、开发程度、现状条件下于估价期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价格为4.8755~4.955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执行。青苗的补偿标准为1100/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征收土地期间,政策规定或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或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及《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244号)的规定执行。保障对象为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保障方式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拟征收土地所在虞姬镇灵光村大代组;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何庄组、后潘组,西集社区、河南组、前潘组、小西组、小张组;向阳镇向阳村大杨组、小杨组,大西村圩前组、圩里组、圩后组、大西宗组,艳阳村土李组、小杨组、骑马组,河王村东沈组、东杨组、圩东组、前门组、小汤组,苏圩村西杨组、大陈组;韦集镇东杨马村尤沟组,韦集村后朱组、东刘组、东王组、东吴组,双圩村小姜组、王圩组、仲庄组、小杨组,徐圩村染坊组、祠西组、湖西王组(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灵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ngb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虞姬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琳,联系方式:13335577688;联系单位: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人:柯庆孟,联系方式:17755706021;联系单位:向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晟,联系方式:13855763738;联系单位:韦集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征德战,联系方式:16605579308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各镇人民政府(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虞姬镇人民政府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阳镇人民政府韦集镇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灵璧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虞姬镇人民政府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阳镇人民政府韦集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1029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202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