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灵征预告〔2024〕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浍沟镇叶赵村集体所有土地0.0794公顷(1.1910亩),现拟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浍沟镇叶赵村赵家组、占家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解决奎濉河干流防洪除涝薄弱环节,提高干流除涝能力,消除河道沿线的防洪安全隐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0794公顷(1.1910亩),其中:农用地0.0624公顷(0.936亩),含耕地0.0199公顷(0.298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170公顷(0.25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 地块一拟征收浍沟镇叶赵村赵家组集体所有土地0.0615公顷(0.9225亩)。其中:农用地0.0615公顷(0.9225亩),含耕地0.0199顷(0.298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 地块二拟征收浍沟镇叶赵村占家组集体所有土地0.0179公顷(0.2685亩)。其中:农用地0.0009公顷(0.013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170公顷(0.255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宿州市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安徽万源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估价人员的现场查勘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浍沟镇建设用地单位地价为4874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地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青苗1100元/亩。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及《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24〕4号)的规定执行,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浍沟镇叶赵村赵家组、占家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灵璧县政府门户网站(www.lingb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浍沟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同意。】
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灵璧县财政局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