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灵政地征预〔2024〕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娄庄镇沱北村、韦集镇杨马村、韦集镇垓下村集体所有土地15.5149公顷(232.7235亩),现拟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娄庄镇沱北村;韦集镇垓下村;韦集镇杨马村马庄村民组、小张村民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安徽省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宿州市灵璧县段)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公用设施与陆地水域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5.5149 公顷(232.7235亩),其中:农用地14.1227 公顷(211.8405亩),含耕地13.8483 公顷(207.7245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0.7629公顷(11.4435亩);建设用地0.6124 公顷(9.186亩);未利用地0.7798 公顷(11.697亩)。具体现状如下:
被征地单位 |
土地面积分类明细 |
||||||||
镇 |
村 |
村民组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
小计 |
耕地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其他农用地 |
||||||
娄庄镇 |
沱北村 |
村集体土地 |
2.6464 |
2.4973 |
|
0.1491 |
0.1214 |
0.2123 |
2.9801 |
韦集镇 |
垓下村 |
村集体土地 |
0.7733 |
0.7614 |
|
0.0119 |
|
0.0021 |
0.7754 |
杨马村 |
马庄村民组 |
0.8382 |
0.8382 |
0.7629 |
|
|
|
0.8382 |
|
小张村民组 |
0.0151 |
0.0151 |
|
|
|
|
0.0151 |
||
村集体土地 |
9.8497 |
9.7363 |
|
0.1134 |
0.491 |
0.5654 |
10.9061 |
||
村小计 |
10.703 |
10.5896 |
0.7629 |
0.1134 |
0.491 |
0.5654 |
11.7594 |
||
镇小计 |
14.1227 |
13.8483 |
0.7629 |
0.2744 |
0.6124 |
0.7798 |
15.5149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经评估采用征收区片补偿标准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娄庄镇48740元/亩、韦集镇4874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征收土地期间,政策规定或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或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及《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24〕4号)的规定执行。保障对象为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娄庄镇沱北村;韦集镇垓下村;韦集镇杨马村马庄村民组、小张村民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内张贴的方式进行公告,并在灵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ngb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灵璧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