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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发文日期: 2024-07-15 16:34:20 生成日期: 2024-07-15 16: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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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名  称: 关于群众反映“劣药”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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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众反映“劣药”的回复

文章来源: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7-15 16:34 责任编辑: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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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来电举报:群众在宿州市灵璧县娄庄镇306省道与东风路交叉口西100米的永康大药房,花费10元购买小葫芦宝利巴韦林颗粒处方药,该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全身用利巴韦林制剂说明书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4月24日,该药品说明书修订日期是2022年8月1日,没有按照国家药监总局替换说明书规定制定,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实施条例,该药品属于劣药,希望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违规药店进行调查处理。

接到群众反映“举报药店药品 ”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现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办理人: 亢金停,13955736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