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灵市监处罚﹝2023﹞1137号 | 过期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案 | 灵璧下楼镇泰康药店 | 91341323MA8PBC5U4Y | 李* | 过期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06-26 | 完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