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依法受理灵璧县灵城镇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交的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同意灵璧县灵城镇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检验合格。
经审核,该医疗机构向我委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自公示之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4日)向我委反映,以组织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请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受理部门: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股,电话6027017。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