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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发文日期: 2024-06-12 11:40:17 生成日期: 2024-06-12 11: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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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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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璧县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6-12 11:40 责任编辑: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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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推动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我中心拟订《灵璧县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时间截止到2024年6月17日。

联系人:李雷   电话:2371767  邮箱:lbxzsb@163.com

附件:灵璧县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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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灵璧县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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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收工作顺利推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房源筹集、建设、移交、分配、存量房管理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重点工程管理中心、国资集团、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各镇(开发区)政府等职能单位应各司其职,全力配合做好安置房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负责安置房的水、电、气保障工作。

第三条 严格遵照“先建后安、或边建边安”原则,力争避免拆了不建、建了迟交,“纸上安置”等现象。

第二章  安置房源筹集管理

第四条 县住建局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安置房源筹集计划。安置房源的筹集方式:政府自建(含合作建设)、开发企业代建政府回购、市场公开购买。

第五条 编制政府自建安置房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时应征求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所在镇(开发区)等部门意见,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书面提出修改意见。

第六条 业主单位作为安置房建设主管单位,要及时与开发企业签订安置回购协议,对回购安置房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强化开发企业代建政府回购安置房的价格测算工作,价格确认要有严谨的分析论证方案。土地挂牌出让前必须有回购安置房价格确认的分析论证报告。

第七条 强化市场公开购买安置房的价格论证工作,在市场报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容积率、楼面价、综合建设成本、财务费用、合理利润、税收、所处区域等因素,委托第三方开展分析评估,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八条 安置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专项债券、上级补助、企业投资、政策性银行融资、县财政预算资金等渠道。安置房建设谋划阶段要同步考虑建设资金保障,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标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安置房建设工程顺利推进,按期交付。

第九条 安置小区选址要充分体现布局合理、生态宜居的要求。征收实施乡镇(开发区)要深入分析拆迁户数、人口数、房屋数等基础数据,在充分征求被征收户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址建议、户型比例需求。

第十条  安置房建设要建立房屋面积预测机制,在设计文本完成后由测绘部门对面积提前预测,未经预测的小区不得进行期房选房。强化建设过程管理,对一经确定的设计方案在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告知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并依法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要建立联合调度机制,加强安置房建设过程的全程监管,重点监管施工单位工程许可证办理情况、管理人员在岗在位情况、施工组织情况、施工进度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确保安置房质量达标、按期交付。

第四章  安置房移交管理

第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具备移交条件后,由住建部门向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交付通知,移交验收报告、实测报告等材料并完善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安置房的移交内容包括资料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综合竣工验收后安置房建设工程资料存入县城建档案馆。

第十四条  安置房移交前,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安置房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国资集团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章 安置房分配管理

第十五条  安置房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集中安置期结束后,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安置的零星户,由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实情议定解决或报请征收专题会解决。

第十七条 期房安置2年以上未交房、租房困难或结婚等急需住房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征收专题会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跨地类调整的,按照地类价格互补差价予以办理(上房结算时可以相抵扣结算),选顶层的除外。

第十九条 协议签订人去世的或者协议签订人夫妻离异的,可提供相关证明由县征收专题会研究办理。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得更改协议主体。

除上述第十七、十八、十九条之外,原则上不再予以调整房源。特殊情况须由县征收专题会“一事一议”研究办理。(见附件1:安置房房源调整及上房结算等操作细则)

第二十条 同一产权人在同类地中申请合并结算的合并面积按照不同小区或不同楼栋结算价格就低不就高原则给予合并结算,在不同类地中须补齐地类差价后按照不同小区或不同楼栋结算价格就低不就高原则给予合并结算。(见附件1:安置房房源调整及上房结算等操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直系亲属间要求合并结算的,除了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外,还须参照房屋产权转移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签订协议时同一户分出若干份独立安置补偿协议,结算后剩余金额可以在结算清单中备注清楚给予抵扣。

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完善程序,将征收补偿款、过渡费等资金与被征收户房屋结算等费用相互抵扣。

第二十三条 协议签订人去世的,其继承人可以凭遗产继承公证书或见证书(签字盖章)办理更名。协议签订人离异的,可以凭法院出具的离婚协议书、判决书或婚登部门出具的协议书办理更名。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再办理更名或添减姓名。

第六章    存量安置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置剩余房源,由征收中心移交国资集团。国资集团负责存量安置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要落实专人管护责任,建立定期巡查登记制度,确保存量安置房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十五条 国资集团负责存量安置房的处置工作,处置方式为出租、出售等。对于存量安置房的处置要制定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处置方案批准后由国资集团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资集团与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存量安置房动态系统管理台账,每月定期共享变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国资集团可委托中标物业负责对存量房源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工作,管理费用按安置上房日期结算。

第二十八条 对房屋质保期内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及时反馈开发企业维修,对超出质保期的,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维修。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结算上房管理,对已办理安置房结算手续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物业登记交房手续,交房时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由受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按规定维修,对办理结算后超出一个月没有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对安置房无意见。

第七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义务,强化安置房建设的过程管控,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国资集团应当履行日常管理维护义务,及时发现并处置无安置协议侵占安置房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对物业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安置房服务保障企业做好保障服务工作,严肃追究擅自给无安置协议和交房通知书户接通水、电、气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全面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和建筑质量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到位。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步调一致、沟通到位、更新及时、底数清晰的畅通协调机制,切实解决“肠梗阻”,确保筹集、建设、安置、处置“一盘棋”。

第三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义务,对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政府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安置房房源调整及上房结算等操作细则

附件:1

安置房房源调整上房结算等操作细则

一、房源调整

(一)申请条件

1.实测面积超出认定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因经济困难无力补缴房屋差价,要求调换小户型的;

2.选房后仍有剩余面积达20平方以上的,要求调换大户型的;

3.要求退房转为货币补偿的,可以在退回因产权调换领取的相关补偿款后办理退房;

4.期房安置2年以上未交房、租房困难或结婚等急需住房的;

5.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住宅一般仅限于顶层渗水),严重影响居住或经营的;

6.申请跨地类调整的,按照地类价格互补差价予以办理(上房结算时可以相抵扣结算),选顶层的除外。

7.其他情形的,由县征收专题会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办理。

(二)申报流程:

1.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社区、属地人民政府据实签字、盖章并出具明确意见;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整原则

1.原则上限于在本小区或就近调整;

2.现房不得调换成期房;

3.选顶层的,可在全县剩余顶层中任意选取。

二、更名

1.协议签订人去世的,其继承人可以凭公证书或见证书(签字盖章)办理更名。

具体操作细则:

(1)由原协议被征收人的法定继承人出具原协议、火化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材料提出申请;

(2)由社区、属地人民政府按照申请流程签字、盖章并出具明确意见;

(3)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公证书或见证书、火化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材料交由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由征收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联合各相关单位进行上会研究,一事一议(或由征收指挥部会商研究);

2.协议签订人离异的,可以凭法院出具的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办理更名。

具体操作细则:

(1)由原协议被征收人出具原协议、离婚证、法院出具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材料提出申请;

(2)由社区、属地人民政府按照申请流程签字、盖章并出具明确意见;

(3)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原协议、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出具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材料交由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由征收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联合各相关单位进行上会研究,一事一议;

三、合并结算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安置不同小区的,超出安置补偿面积部分,按转入户协议中安置小区按照不同小区或不同楼栋房屋结算价格就低不就高原则给予结算。

1.同一产权人在同一政策下的同一个征收项目或多个征收项目中有多处房屋的。无需申请,可以直接在结算清单上合并总面积结算。

2.同一产权人在不同政策下的不同征收项目中有多处房屋的。经本人申请,社区、属地政府签字盖章,经会议给予合并结算。

直系亲属在同一个征收项目中或多个征收项目中有多处房屋的。凭有效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本人申请,经会议研究通过并签订产权补充协议,给予合并结算或根据会议纪要等审批意见结算。

四、部分领取问题

属于安置房超面积较多、家庭困难的或政府协议补偿款和过渡费没有发放到位(抵扣后仍有剩余款政府还需发放的),被征收户后续还需缴纳维修基金、物业等费用,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能力一次性补齐房款。需提供困难证明(民政部门出具或大病医疗结算证明个人自付部分3万元以上、或贰级以上残疾证明)等具有实际困难的被征收户,暂无能力一次性补齐房款;需提供困难证明,经本人书面申请,社区、属地政府签字盖章,由会议研究通过后,并签订六个月内领取余下房屋承诺书方可办理,如超过期限经通知还未前来办理的,将视为放弃余下产权调换转为货币化结算。

同一份协议若干个产权人,安置同一小区若干套房屋或安置不同小区若干套房屋,并已分割对应产权人。原则上不可以分开领取,若确属政府原因或实际困难,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结算抵扣问题

1、签订协议时同一户分出若干份独立安置补偿协议,结算后剩余金额是否可以相互抵扣;

2、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完善程序,将征收补偿款、过渡费等资金与被征收户房屋结算等费用相互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