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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告 内容分类: 征地工作程序
发文日期: 2024-01-05 15:53:22 生成日期: 2024-01-05 15:53:22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灵政地征补〔2024〕1号
名  称: 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灵璧县段)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词:

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灵璧县段)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章来源: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1-05 15:53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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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现将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灵璧县段)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项目土地征收涉及2个地块,拟征收集体土地拟征收集体土地2.0193公顷,其中农用地1.0184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1.0009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地块一位于下楼镇王集村范围内,东至王集村沟渠,南至王集村农村道路,西至洪山河,北至王集村农村道路、林地。(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地块二位于游集镇张东湖村范围内,东至洪山河,南至张东湖村农村道路,西至洪山河,北至张东湖林地。(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二、土地征收目的

为了实施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灵璧县段)项目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公共利益的有关规定

三、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和《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9.24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43.87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规定:灵璧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 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五、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其他

本公告时间为30日,如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最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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