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内容分类: | 耕地地力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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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4-05-20 16:34:49 | 生成日期: | 2024-05-20 16:34:49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发布机构: | 灵璧县政府办 | 文 号: | |
名 称: | 【涉农补贴项目清单】灵璧县惠农政策清单总表 | ||
关键词: |
灵璧县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 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
国家 标准 |
省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灵璧县财政局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 按规定登记和审核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制作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0557-6022397 | ||||||
灵璧县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每人每年1000元 | 每人每年100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7-6888503 | |||||
灵璧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 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不低于3000元/人 | 3000元/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县残联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项目实施。 | 0557-6036773 | |||||
灵璧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文件 | 持证下肢残疾人 | 每年补贴260元 | 每年补贴260元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料直接前往县残联申请办理。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下半年发放 | 0557-6868198 | |||||
灵璧县教育体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 ) |
到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7-6032962 | ||||
灵璧县教育体育局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 |
到人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县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7-6032962 | ||||
灵璧县教育体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到人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县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普高学生“资助卡”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7-6032962 | |||||
灵璧县教育体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 2.《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
到人 (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建档立卡及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于800元/人·年。 | 新生入园后,幼儿家庭申报、幼儿园核查后上报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7-6032962 | |||||
灵璧县教育体育局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 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金会〔2012〕10号 ) | 到人 (中西部地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当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普高学生“资助卡”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0557-6032962 | ||||
灵璧县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2020年省级公益林每亩15元 | 2020年省级公益林每亩30元 | 根据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7-6868828 | |||||
灵璧县林业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3号) | 符合补助条件的护林员 | 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总额和我省选聘落实的生态护林员总人数,2020年人均不超过8000元 | 人均每年不超过8000元 | 在乡村考核合格基础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0557-6022441 | |||||
灵璧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603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22198 | |||||
灵璧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县级按照市级制定标准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688809 | |||||
灵璧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7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市级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县级按照市级制定的标准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批-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及时发放 | 0557-6688809 | |||||
灵璧县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0〕24号) | 涉及民政部门的补贴对象为低保、特困人员 | 各地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市级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县级执行市级启动的联动机制。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各地及时测算、审批,足额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0557-6688809 0557-6022198 | |||||
灵璧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中的残疾人 | 一级、二级800元/人/年,三级、四级400元/人/年 | 一级、二级800元/人/年,三级、四级400元/人/年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34455 | |||||
灵璧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60元/人/月 | 6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34455 | |||||
灵璧县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散居孤儿不低于11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510元/人/月 | 散居孤儿不低于11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51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集中供养通过财政非税专户打卡发放。社会散居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34455 | |||||
灵璧县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18〕6号)2.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 我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非低保80-89周岁老人(30元/人/月)、非低保90-99周岁老人(50元/人/月)、非低保百岁以上(300元/人/月)、城乡低保高龄老人(50元/人/月) | 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申请 、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批,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557-6022198 |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按照《安徽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金额度一览表》规定统一执行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0557-6022451 |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 50头以上养殖企业 | 50元/头 | 15元/头 | 15元/头 | 养殖户向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后3个月内发放 | 0557-6022254 | ||||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补贴 |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灵人社发〔2020〕3号)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每人每月93元 | 每人每月110元 | 每人每月115元 | 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162863 | ||||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参保缴费补贴 |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6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每人每年40-400元。 |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0557-6162863 | ||||||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技能培训工程补贴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内容: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 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标准:人均500-2400元。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标准:每人每天50元。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标准:人均500-2400元。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标准:每人每天50元。 | 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局通过系统审核后;培训单位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社局的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申领补贴资金;所在地人社局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后,按规定时间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 | 培训后发放 | 0557-6022663 | |||||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老字号”群体工龄补助 | 《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发放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工龄补助实施细则》、《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农村老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农村老村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 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
符合老字号群体工龄补助条件的个人,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每一年工龄每月补助16--26元 |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162863 | ||||||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灵璧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 每人每月210元 | 个人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申领表》,并携带养老保险卡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报乡镇(开发区)人社所审核。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162863 | ||||||
灵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 | 96970 | 因战一级 | 96970 | 因战一级 | 9697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29079 | |
因公一级 | 93910 | 因公一级 | 93910 | 因公一级 | 93910 | |||||||||
因病一级 | 90830 | 因病一级 | 90830 | 因病一级 | 90830 | |||||||||
因战二级 | 87750 | 因战二级 | 87750 | 因战二级 | 87750 | |||||||||
因公二级 | 83140 | 因公二级 | 83140 | 因公二级 | 83140 | |||||||||
因病二级 | 80030 | 因病二级 | 80030 | 因病二级 | 80030 | |||||||||
因战三级 | 77000 | 因战三级 | 77000 | 因战三级 | 77000 | |||||||||
因公三级 | 72360 | 因公三级 | 72360 | 因公三级 | 72360 | |||||||||
因病三级 | 67770 | 因病三级 | 67770 | 因病三级 | 67770 | |||||||||
因战四级 | 63110 | 因战四级 | 63110 | 因战四级 | 63110 | |||||||||
因公四级 | 56970 | 因公四级 | 56970 | 因公四级 | 56970 | |||||||||
因病四级 | 52350 | 因病四级 | 52350 | 因病四级 | 52350 | |||||||||
因战五级 | 49290 | 因战五级 | 49290 | 因战五级 | 49290 | |||||||||
因公五级 | 43100 | 因公五级 | 43100 | 因公五级 | 43100 | |||||||||
因病五级 | 40030 | 因病五级 | 40030 | 因病五级 | 40030 | |||||||||
因战六级 | 38510 | 因战六级 | 38510 | 因战六级 | 38510 | |||||||||
因公六级 | 36440 | 因公六级 | 36440 | 因公六级 | 36440 | |||||||||
因病六级 | 30780 | 因病六级 | 30780 | 因病六级 | 30780 | |||||||||
因战七级 | 29270 | 因战七级 | 29270 | 因战七级 | 29270 | |||||||||
因公七级 | 26200 | 因公七级 | 26200 | 因公七级 | 26200 | |||||||||
因战八级 | 18480 | 因战八级 | 18480 | 因战八级 | 18480 | |||||||||
因公八级 | 16920 | 因公八级 | 16920 | 因公八级 | 16920 | |||||||||
因战九级 | 15350 | 因战九级 | 15350 | 因战九级 | 15350 | |||||||||
因公九级 | 12330 | 因公九级 | 12330 | 因公九级 | 12330 | |||||||||
因战十级 | 10780 | 因战十级 | 10780 | 因战十级 | 10780 | |||||||||
因公十级 | 9220 | 因公十级 | 9220 | 因公十级 | 9220 | |||||||||
灵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烈士遗属 | 30780 | 烈士遗属 | 30780 | 烈士遗属 | 30780 | 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初审,县级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29079 |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26440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26440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26440 | |||||||||
病故军人 遗属 |
24870 | 病故军人 遗属 |
24870 | 病故军人 遗属 |
24870 | |||||||||
灵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 | 19240 | 抗战时期 | 19240 | 抗战时期 | 19240 | 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初审,县级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29079 | |
解放时期 | 18440 | 解放时期 | 18440 | 解放时期 | 18440 | |||||||||
建国后 | 18260 | 建国后 | 18260 | 建国后 | 18260 | |||||||||
灵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7800 | 7860 | 7860 | 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初审,县级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29079 | ||||
灵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54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54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54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初审,县级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29079 | ||||
灵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6480 | 6480 | 6480 | 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初审,县级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29079 | ||||
灵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 | 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100%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7-6029079 |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7-6025807 |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大病住院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1000-5000元/人 | 5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7-6025807 |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5.29”计生贫困家庭慰问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5.29”和元旦春节对计生贫困家庭、贫困母亲开展一次走访慰问 |
500-1000元/户 | “5.29”1000元/户 元旦春节5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7-6025807 |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根据市宿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灵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 |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末子女2016年以前出生;(4)1971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一女:960元/人/年,一子:960元/人/年,两女: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 | 1.申请材料:(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 2.办理流程:每年11月由个人申报、现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开发区)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 0557-6888081 |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根据市宿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灵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 |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家庭,子女伤残的伤残等级达三级以上;(2)是夫妻的妻子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单亲家庭本人满49岁;(3)并发症人员要有县级医疗鉴定小组的结论和县卫健委的鉴定结果文件,鉴定结果是一、二、三级的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 | 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4560元/人/年;子女死亡60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5000元/人/年; 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 并发症:一级3600元/人/年,二级2400元/人/年 |
1.特扶对象申请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子女死亡的附死亡证明,伤残子女附残疾证,伤残等级达三级以上。2.并发症对象申请材料:要有县级医疗鉴定小组的结论和县卫健委的鉴定结果文件,鉴定结果是一、二、三级的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填写申报表,不需要审核直接确认扶助资格。3.办理流程:每年11月由个人申报、现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开发区)审核 。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0557-6888081 |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根据市宿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灵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 | 在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的; | 20元/人/月 | 独保费发放:30元/人/月(子女满16周岁停发)。 | 1.申请材料:独生子女光荣证(子女未满16周岁前领取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办理流程: 由个人申报、现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开发区)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根据申报情况,分别按照每月、每季、每年统一发放。 | 0557-6888081 |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 | 根据市宿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灵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 | (1)对政策内生育的夫妻,首次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一次性奖励100元。(2)农村按规定生育二个女孩后自愿落实措施的夫妇,一次性奖励5000元,末子女是在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3)夫妻双方没有违反我省有关生育数量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两个女孩,并自觉落实节育措施。 | 一次性奖励每户不低于3000元 | 首次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一次性奖励100元,农村按规定生育二个女孩后自愿落实措施的夫妇,一次性奖励5000元。 | 1.申请材料:(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上环、结扎手术证明;2.办理流程: 由个人申报、现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开发区)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根据申报情况,分别按照每月、每季、每年统一发放。 | 0557-6888081 | |||||
灵璧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宿州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2021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2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58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64元、省补助116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48元、省补助174元、市县配套58元。);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各市可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分娩住院定额补助800—12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100—20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30种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17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左右,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 | 1、缴费政策。2021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2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58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64元、省补助116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48元、省补助174元、市县配套58元。);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徐州地区最高不超过6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5%。分娩住院定额补助顺产800,剖宫产12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220元;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35种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起付线200元,年度报销限额3000元;20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未达到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60%,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60元、360元。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57-2377820 | |||||
灵璧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宿州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15—20万元。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15—20万元。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57-2377822 | |||||
灵璧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宿州市2021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 救助对象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左右。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左右。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及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即时结算 | 0557-2377822 | |||||
灵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每人每年600元 | 个人申请,县发改委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7-6035170 | |||||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 | 灾民生活救助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27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4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 0557-688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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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等 | 户均约14000元 | 贫困县、西部政策县等户均3000元,一般县户均2000元 | 综合使用配套资金,县级补助不足部分,按照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的标准给予低收入人群建房补助 |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发放 | 0557-6038495 | ||||
灵璧县委组织部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 | 9120 |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 | 9120 |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 | 912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每年春节期间发放) | 0557-6022145 | |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 | 8160 |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 | 8160 |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 | 8160 | |||||||||
已享受抚恤补助 | 600 | 已享受抚恤补助 | 600 | 已享受抚恤补助 |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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