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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内容分类: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发文日期: 2024-04-24 11:08:00 生成日期: 2024-04-24 11:08:0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灵水管〔2024〕5号
名  称: 关于闫河路(凌山路-虞姬大道)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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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闫河路(凌山路-虞姬大道)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来源:灵璧县水利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4-24 11:08 责任编辑:水利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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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现将灵璧县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联系电话:0557-6032191。

一、行政审批决定书文号:灵水管〔2024〕5 号

二、项目名称:闫河路(凌山路-虞姬大道)道路工程

    项目代码:2107-341323-04-01-236172

三、审批类别:生产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四、审批内容: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生产建设类项目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范围2.54公顷;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80.71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032万元。

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确保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达到设计标准、满足规范要求;抓紧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监测成果;该项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应报至我局备案;定期向我局报告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积极配合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本项目的规模、地点及水土保持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五、行政相对人名称: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行政相对人代码:11341323758519607F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旭

八、审批决定日期:2024年4月19日

九、审批机关:灵璧县水利局

关于闫河路(凌山路-虞姬大道)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灵水管〔2024〕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