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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3-06-06 15:17:16 生成日期: 2023-06-06 15: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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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部门解读】(文字)应急局解读:《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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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文字)应急局解读:《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应急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6-06 15:17 责任编辑: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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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和起草依据

鉴于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职责调整,加之两年来防汛抗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原2020年7月修订的《灵璧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不能满足新时期我县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需求。为切实维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县防指办结合我县实际,根据省市防指相关要求,决定重新修订完善《灵璧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在2020年修订《灵璧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灵政办秘〔2020〕24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是研判起草。2020年7月修订的《灵璧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不能满足新时期我县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需求。为切实维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决定重新修订完善工作,成立由局长总负责,相关科室业务骨干为成员的预案起草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律结合单位职责,修订符合我县实际的应急预案(草案)并召开小组会议逐条审议。通过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是征求意见。202323日,我局以文件形式书面征求县直各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应急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在征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是会议审查。20232月,根据社会公众意见、部门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等,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小组会议对《灵璧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

    四是送审定稿。20233月至5月,应急局向县司法局提交送审资料,根据司法局有关意见多次修改。后向县政府提交送审材料并通过审核,形成了《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3修订版)的通知》(灵政办秘〔202311号),并公开发布。

预案的主要内容

《预案》明确了汛(旱)前准备工作,监测预警发布主体单位以及响应措施,不同等级响应条件以及行动,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信息报送与发布,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内容。将暴雨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号纳入应急响应条件。

五、预案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六、创新举措

一是修改调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二是调整县防办、住建局、自规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单位防汛抗旱职能,新增文旅局,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职能;三是对监测预警这部分内容重新编写,使其部分防汛抗旱重点单位职责更具体,更明确;四是对Ⅱ级响应条件(Ⅶ)中的重度干旱改为严重干旱 ,Ⅰ级响应条件(Ⅴ)中的极度干旱改为特大干旱,无有效降雨改为透墒雨;五是原预案中的乡人民政府,改为镇人民政府。原预案由水利局会同应急局负责解释,改为预案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保障措施

强化领导,明确了成员职责、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要求。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灵璧县应急局防汛办主任  马道超

咨询电话:0557-6882119

灵璧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2.6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应急预案

3.3  汛(旱)前检查

3.4  工程准备

3.5  应急物资

3.6  培训演练

3.7  宣传教育

3.8  社会动员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5.2  信息报送

5.3  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响应条件

6.3  响应启动

6.4  响应措施

6.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6  响应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交通保障

7.6  电力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2  总结评估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奖励与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主要职责:拟订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和制度;制订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和跨镇应急调水方案;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量;协调做好灾后水毁修复工作。

2.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副县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分管水利部门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武部政委、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城管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商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县人保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发生全县性大洪水时,县防指可提请调整县防指负责人和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县发改委:负责防洪保安建设、抗旱水源工程、水利信息化建设等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汛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转移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及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灾害重建规划及有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指导灾后房屋鉴定,重建规划及相关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县城城区所属防洪、排涝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紧急防汛期监督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督促水上运输船只和渡口做好防台风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负责防汛抗旱中农机使用、维修等技术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实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农业防御水旱灾害能力。

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情防治工程建设等,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安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组织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等供应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融媒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播发经县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通告,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动态。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A级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负责协调全县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其所属水库水电站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县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县人保公司:负责洪涝旱灾的灾后保险理赔监督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县武警中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遂行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协助县政府转移营救危险群众。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并实施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镇各有关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干流及主要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行政首长、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拟定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由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

2.4  镇(经济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镇(经济开发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2.6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应急管理、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检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查等,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门和水情预报系统接入应急管理部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实时雨情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利部门组织防洪会商,应急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水库、排灌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  应急预案

修订完善各类河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闸站调度方案,行蓄洪区人员转移安置预案,台风、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库(机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工程应急抢险预案,抗旱预案、方案等。

3.3   汛(旱)前检查

相关单位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4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对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进行除险加固,落实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

3.5  应急物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

3.6  培训演练

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7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  社会动员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送信息。

4.2  预警分级

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4.3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4 预警响应

4.4.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

指导督促。

2)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库水情预报预警,视情调度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自然资源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城管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城市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等隐患排查整治,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建筑施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护措施等。

7)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8)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局分别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4.2 当发布洪水预警时,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库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督促向水库下游风险区发布实时预警。

3)应急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以及水库下游风险区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关闭洪水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农村基层预警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7)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河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按照要求组织做好老汪湖蓄洪区运用准备,及时开机排涝。

4.4.3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影响或可能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应急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准备。

5)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4.4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保水、提水、调水工作,增加抗旱水源。

3)水利局、城管局等部门及各县区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努力保障农业及工业用水安全。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参加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坝、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5.3  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一般信息由县防办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由县防指负责人审签后统一向社会发布。县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县防办会同县政府新闻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6.2  响应条件

6.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新汴河、濉河、唐河、沱河、北沱河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新汴河、濉河、唐河、沱河、北沱河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3)小(一)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6)我县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6.2.2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新汴河、濉河、唐河、沱河、北沱河干流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新汴河、濉河、唐河、沱河、北沱河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小(一)型水库或中型水闸出现重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30万亩的洪涝灾;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重影响;

6)我县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6.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新汴河、濉河、唐河、沱河、北沱河干流发生全线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新汴河、濉河、唐河、沱河、北沱河一条以上主要支流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3)新汴河、濉河、唐河、沱河、北沱河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或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洪涝灾;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

7)我县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6.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新汴河、濉河、唐河、沱河、北沱河干流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新汴河、濉河、唐河、沱河、北沱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发生决口;

3)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50万亩的洪涝灾;

5)我县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6.3  响应启动

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总指挥决定。

6.4  响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办负责同志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当地防指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副总指挥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县防办;县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交通部门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镇(经济开发区)防汛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县防指全力做好转移险区群众、加强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防汛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3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负责人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县防指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定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4)县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县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配合镇及相关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县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4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县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视情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县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赴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县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6.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5.1  新汴河、濉河、拖尾河、唐河、沱河、北沱河洪水

1)当新汴河、濉河、拖尾河、唐河、沱河、北沱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县政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县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新汴河、濉河、拖尾河、唐河、沱河、北沱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指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运用行蓄洪区、分洪河道分洪削峰,要确保堤防工程及重要城镇的防洪安全。

2)当新汴河、濉河、拖尾河、唐河、沱河、北沱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县政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到责任段,靠前指挥;镇(经济开发区)现场防汛指挥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大时,镇(经济开发区)防汛指挥机构可申请县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出现重大险情,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县防指按照新汴河、濉河、拖尾河、唐河、沱河、北沱河洪水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4)在主汛期内,新汴河灵璧闸水位应控制在正常蓄水位21.87米以下1.0米,当灵璧闸水位超过正常蓄水位时,应全开灵璧闸,并请求市防指全开团结闸。当新汴河水位出现低于保证水位25.10米以下0.5米时,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增调防汛抢险民工,加强防守;当新汴河水位达到现有堤顶高程(灵璧闸堤顶高程26.0米)以下1米或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及早安全转移和安置群众,服从行洪要求。

5)进入主汛期后,濉河浍沟闸水位应控制在正常蓄水位21.5米以下0.8米;运料河潼山闸水位应控制在正常蓄水位23.0米以下1.6米;新阳河浍庙闸应控制在正常蓄水位22.36米以下1.4米;三渠沟彭庄闸、赵井闸,新阳河尤圩闸水位应控制在正常蓄水位以下1.0米。

濉河流域发生强降雨,浍沟闸水位超过正常蓄水位且有上涨趋势时,应全部开启浍沟闸,并及时与市防汛指挥部联系,全部开启泗县枯河闸,必要时请求市防指启用老汪湖滞洪。

6)进入主汛期,唐河潘集闸水位应控制在正常蓄水位21.0米以下1.3米;北沱河汤桥闸水位应控制在正常蓄水位21.0米以下2米;沱河沱河闸,北沱河大俞闸水位应分别控制在正常蓄水位19.0米、22.0米以下1.5米。

唐、沱河流域发生强降雨,且潘集闸、余桥闸、汤桥闸、沱河闸水位超过正常蓄水位时,要全部开启潘集闸、余桥闸、汤桥闸、沱河闸,并分别与市防指和泗县、固镇县防指联系,全开唐河地下涵、草沟闸、濠城闸,伺机开启余城闸。分水入汴、入濉。当唐河水位较高,而濉河水位较低时,开启赵汪闸分排唐河入濉。当闫河水位较高,而新汴河水位较低时,开启闫汴涵分排闫河入汴。当新河水位较高,而新汴河水位较低时,开启孙集涵分排新河入汴。

6.5.2  外水顶托,内涝严重时

1)当我县境内普降暴雨,河水猛涨,出现积涝,全县处于洪涝威胁之中时,要根据各地的水情,对洪水进行科学调度,以便减少洪涝危害,确保安全度汛。当境内河道水位至警戒水位时,应将所有的河道泄洪排涝涵闸全部开启,各防洪涵闸及时关闭,并与市及周边县区联系,全部开启相关涵闸,最大限度泄洪。

密切注视水情、雨情的发展,紧急动员全县人民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抢险,沿河和各镇要处于临战状态。准备好抢险物资,组织应急抢险队,加固险段,坚守阵地。一旦发现倒灌、管漏、渗漏等险情,要立即报告并及时堵复加固。

2)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镇(经济开发区)需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适时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有先保证排涝用电。

6.5.3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镇(经济开发区)防汛指挥机构或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向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地方政府预警。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防指立即成立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险。县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抢险。

(1)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域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县防指研究调度有关防洪工程,充分利用行蓄洪区及其它次要堤圈,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抢堵预案,加强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明确行政、技术负责人,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灾民转移安置组等,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6.5.4  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责任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影响严重的地区,县镇人民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应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科学控制水库、水闸及河道洪水调度运行,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河道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及时转移,在河、库面作业的船只避风防险,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部门做好县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4)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6.5.5  干旱灾害

县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县行政负责人到受旱镇(经济开发区)分片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县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防指报告。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强化重点水源的调度和用水管理,优先解决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尽最大可能保高效良种田用水。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上报上级防指备案,由本级政府视情决定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水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和动员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严重缺水城镇应当通过临时建站、打井等应急工程措施补充水源,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限制直至停止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和限量供应居民生活用水。

2)严重干旱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并及时报告县政府领导,加强重点水源工程的调度和协调。适时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县政府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和动员有关单位送水。

    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检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县城水源紧缺时,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适当限制高耗水低效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3)中度干旱

县防指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县防指办及时掌握受旱地区旱情,定期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报告县政府、县防指领导,加强重点水源工程的调度和协调。

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式,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定期向县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6.6  响应终止

当河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指按程序决定并宣布响应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2  资金保障

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3  技术保障

完善全县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建设整合重点防洪闸站、水库、重要水情监测点的视频监控网络,逐步推进视频会商系统向基层延伸,建立完善防汛抗旱决策支持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7.4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5  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航行、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7.6  电力保障

经信、电力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由防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报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8.1.5  灾后恢复重建

相关部门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2  总结评估

防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县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评估,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全省性大洪水:省境长江、淮河同时发生特大水,即类似1954年型洪水或长江发生1998年、淮河发生2003年大洪水。

9.1.9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10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9.1.11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9.1.12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3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4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5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6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