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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4-04-09 09:16:12 生成日期: 2024-04-09 09:16:12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名  称: 应急局行政处罚公开依据、条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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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局行政处罚公开依据、条件、程序

文章来源:灵璧县应急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4-09 09:16 责任编辑: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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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2020年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条件: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程序:

(1)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该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该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该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该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若该案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组织听证。
    (4)作出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有关法定事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该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