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二、服务对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受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三、服务机构信息:
(一)名称:灵璧县卫健委信访室、灵璧县卫健委医政股、灵璧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二)地点:灵璧县卫生健康委院内。
(三)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节假日除外)
(四)咨询途径:灵璧县卫健委信访室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和申请材料,到县卫健委信访室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 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县卫健委医政股办理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手续,暨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卫健委医政股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提请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并由卫健委医政股提请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市医学会组织鉴定。
(3)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县卫健委信访室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县卫健委信访室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4) 县卫健委信访室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若医患双方同意调解解决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妥善移交“灵璧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调解解决。
(5) 县卫健委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说明理由。
(6) 当事人既向卫健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健部门不予受理;卫健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六、服务要求(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1.投诉举报电话:12320
2.网上投诉渠道:http://www.lingbi.gov.cn/hdjl/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