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二、服务对象
公民。
三、服务机构信息
名称: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地点: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开具死亡医学证明。
五、服务流程
(1)办理条件
凡在该院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的家属,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死亡医学证明。
(2)申请材料
逝者身份证和户口本、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逝者生前相关病史资料(如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等)、说明书(参考样式见附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对逝者家属申报材料归档管理。申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申领人需为逝者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若逝者近亲属无法到场,代为申领人需提供直系亲属书面委托授权书方可申领。若无近亲属,需逝者生前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指定申领人。
(3)签发流程
(一)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专干(卫健专干)负责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送辖区内死亡者信息及初步掌握的可能死亡原因,并告知正常死亡人员家属携带逝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死因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逝者家属申报材料,通过调查询问家属、村医、计划生育专干(卫健专干)、查阅逝者生前健康档案等方式,进行死亡原因调查及死因推断,调查内容概括填写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调查记录中,并由家属对调查记录签名确认。
(三)对于死亡原因有疑问的(无法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告知家属及时报警或直接报警。经公安部门调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者,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咨询途径
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六、服务要求
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正常死亡者、家中或公共场所经"120”抢救后死亡者、家中或公共场所未经"120"抢救属于疾病死亡且死因不可疑者持相关申请材料(死亡者身份证原件、《死亡医学证明书》签收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到医疗卫生机构办理。
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1.投诉举报电话:12320(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1:30,下午13:00—17:00)
2.网上投诉渠道:http://www.lingbi.gov.cn/hdjl/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