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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4-04-02 16:32:41 生成日期: 2024-04-02 16: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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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名  称: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办事指南(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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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办事指南(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文章来源:灵璧县城市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4-02 16:32 责任编辑:城管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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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罚内容

1、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2、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3、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4、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5、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二、处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处罚流程


四、实施机关

灵璧县城市管理局

五、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