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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发文日期: 2024-03-22 14:22:27 生成日期: 2024-03-22 14: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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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名  称: 关于群众反映“不安全食品”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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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众反映“不安全食品”的回复

文章来源: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3-22 14:22 责任编辑: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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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3月9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顾西路与云顾路交叉口东180米【富利斯生活超市】店铺购买了一份“精选羊肉片”,生产许可证 SC11134132330079,执行标准SB/T10379,生产商:安徽浩达食品有限公司。经查询SB/T10379-2012该标准中2规定引用文件为必不可少的GB19295-2021(食品安全标准速冻米面与调至食品)标准中4.1规定产品标识应注明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食用方法,该商品均未标注,违反食品安全法67条,属于不安全食品。1、请求贵局依法采取电话调解的方式进行消费争议调解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向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进行赔偿。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理由:经核查,您所反映安徽浩达食品有限公司一事情况属实。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已及时改正,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