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任务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采取监 督检查、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 业依法开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并按照法律规定审批经营范围。具体事项有:
1.承担对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 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而未取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的行为;采购和销 售非法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 位违法出租、出借、转让、买卖、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行为。
2.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4.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案件查处工作。
5.承担危险化学品宣传教育及其他相关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工作,着重监督实施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执 法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依法公布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 一 )监管措施
1.现场监督检查
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 有效期范围内,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变更;是否具备的安全生 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教育培训,主要负 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 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安全设施“ 三同时 ” 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安 全生产主要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重大危 险源的管理;危险物品的管理;事故隐患的排查、管理;安全 距离、出口的管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应急预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跟踪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许可后的跟踪检查。
3.抽样检查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 企业进行抽查,定期检查有由安监部门组织的企业互查互评,夏季高品预警 检查,专家会诊检查,冬季保安全检查,不定期检查较为机 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住衣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监管档案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情况;
(3)企业的厂房、作业场 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情况;
(4)企业的生产、储存和 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重大危险源辨识情况;
(5)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8)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情况;
(9)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1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11)安全评价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12)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及演练情况;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应急局与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二)监管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区执法力量和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 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 ”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全年定期检 查有:企业互查互评检查,夏季高温预警检查,专家会诊检查,冬季保安全检查,一般由安监部门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市监、环保、消防及有关专家参加。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 2 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危险化 学品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利 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3、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4、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监管程序
受理投诉举报、完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做好案件移送工作、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强化社会监督。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加强层级监督。县应急管理局对全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2、加大问责力度。 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或在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应急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 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 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相对人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措施保障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应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 审、批、查 ”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实施“一站式 ”服务。强化组 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 科学划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应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 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