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任务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采取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零售个体户是否具备 经营条件;是否符合县应急局制定的零售布点规划;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符合有关规 定;是否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 配送服务能力;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 一 )监管措施
1.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个体户是否具备经 营条件;是否符合制定的零售布点规划;是否具有与其经营 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具备 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 力;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 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负责人值 (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 作业安全规程;是否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烟花爆竹经 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 应资格证书。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 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是否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 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跟踪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开展许可后的跟踪检查。
3.抽样检查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 定期的形式,对烟花爆竹零售个体户进行抽查,采取监管人员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 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监管档案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个体户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 、证照齐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
(2)、制度健全,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管理合规,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工的相 关资格(合格)证书,监督检查报告或记录、整改落实报告 及整改复查意见,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等;
5.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应急局与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 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二)监管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县应急局执法力量和全县烟 花爆竹经营(零售)个体户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采取“双随机 ”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监督检查方案应 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 2 人,检查前应出 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 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 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 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企业的 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 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 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烟花爆竹经 营(零售)个体户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个体户的 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3、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个体户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4、发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个体户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个体户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监管程序
受理投诉举报、完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依法处置违法 行为、做好案件移送工作、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强化社会监督。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加强层级监督。县应急管理局对全县安全生产监管 部门是否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 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 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2、加大问责力度。 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超 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的,或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 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应急局 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 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相对人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查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个体户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 予以查处;发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个体户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措施保障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应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 管工作,按照“ 审、批、查 ”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实施“一站式 ”服务。强 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 科学划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应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个体户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 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个体户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烟花爆竹(零 售)个体户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