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 规划 |
组织编制防 震减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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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 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 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 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 划。防震减灾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 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 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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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 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 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 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造成严重资源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 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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