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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与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发文日期: 2023-12-27 16:54:25 生成日期: 2023-12-27 16:54:2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名  称: 灵璧县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公示
词:

灵璧县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公示

文章来源: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12-27 16:54 责任编辑: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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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我县暂未发布新禁燃禁放区域划分文件,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暂时延用去年的通知要求,依据2023年1月1日灵璧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的紧急通知》,灵璧县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如下

南至新汴河、西至224省道、北至睢水大道、东至鲍虞路(南延新汴河、北延睢水大道)、开发区全境。全县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法律、规章等有关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地点。

上述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