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二、实施主体:灵璧县水利局
三、适用范围:全县
四、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五、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六、申报条件
1、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及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机构和个人;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4、不妨碍行洪;
5、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6、不影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按有关规定,属于各县水利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
10、重要的工程或对防洪影响较大的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11、有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书面)。
七、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书(原件3份);
(二)工程建设方案(原件3份);
(三)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3份);
(四)建设项目依据性文件(复印件3份);
(五)水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意见(复印件3份)。
八、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网上申请或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县水利(水务)局相关科室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行政审批股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办结: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九、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十、受理时间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数量限制 : 无
十三、决定证件: 批复函
十四、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五、年检要求: 无
十六、咨询电话: 0557- 2379046
十七、监督电话: 0557-6081976
十八、办理地点:灵璧县虞姬大道与汴河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利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