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现将灵璧县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联系电话:0557-6032191。
一、行政审批决定书文号:灵水决字〔2023〕8号
二、项目名称:灵璧县中心城区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配水管道穿闫河、刘家沟、老马沟、崔沟工程
项目代码:2020-341323-46-01-036601
三、审批类别:涉河建设审批
四、审批内容:1.基本同意灵璧县中心城区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配水管道穿闫河、刘家沟、老马沟、崔沟建设方案。拟建管道共穿越闫河2次,分别为华山路段和迎宾大道段,穿越处分别位于闫河桩号 2+550(S224 省道)、桩号 5+305(迎宾大道);拟建管道共穿越刘家沟1次,位于华山路段,配水管道穿越刘家沟处位于 S224 省道与刘家沟交叉处;拟建管道共穿越老马沟1次,位于嫩江路段,配水管道老马沟与闫河交汇河口处;拟建管道共穿越崔沟1次,位于嫩江路段,配水管道崔沟与闫河交汇河口处。上述工程闫河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刘家沟、老马沟、崔沟设计除涝标准为10年一遇。
拟建工程配水管道采用拖拉管施工方式,管顶高程均位于河道规划底高程3.0m以下,管道工程不占用河道行洪断面,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产生壅水。
拟建管道工程不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影响范围内代表性断面流速分布和主流线方向不会变化,对河势变化没有影响。
2.基本同意项目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3.你公司应加强管理,优化方案,减小工程对河道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严禁加工石料过程中的生产、生活废水和污水向河道内排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污、各种废弃物要全部运走,加强周边地区环境保护,将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的损坏做相应的恢复,确保对周边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4.工程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它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期来临前清理河道内一切临时建筑物、施工器材、拆除施工围堰等,以恢复河道原有防洪标准。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你公司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县防汛指挥部审核同意,并抄送灵璧县水利局批准实施。
5.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治与补救措施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以及防治与补救措施经费落实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等送至灵璧县水利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你单位应配合并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需报请灵璧县水利局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灵璧县水利局。
6.你公司应做好项目影响范围内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水利工程巡查监测工作,施工期间和行洪期间加密频次,相关监测资料按要求定期报送灵璧县水利局;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灵璧县水利局和县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7.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8.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五、行政相对人名称: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六、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132378858117XQ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孙瑜
八、审批决定日期:2023年9月24日
九、审批机关:灵璧县水利局
关于灵璧县中心城区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配水管道穿闫河、刘家沟、老马沟、崔沟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水决字(2023)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