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宿政办秘〔2017〕147号)、《灵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灵住建〔2019〕235号),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保障符合条件住房困难家庭合法权益,现就开展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资格申请及核准范围
(一)灵城镇、开发区辖区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大学生);
(三)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政府规定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住房困难的对象可以自行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住房困难家庭以自然家庭为一个申报户,即夫妻双方、未婚子女(2人)。
二、保障计划
(一)租赁补贴
计划发放保障性住房补贴80户,应做到符合条件下应保尽保。
(二)实物配租
计划分配保障性住房80套(公租房)。分别是:西凤小区、汴水苑小区、惠众苑小区。
三、保障资格申请及地点
申请及受理地点
属地管理社区(村)、单位(行政政务中心)。
四、保障资格申请条件
(一)灵城镇、开发区辖区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灵城镇、开发区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下;
3、申请人与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原则上3年(含3年)内无房产交易行为的;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家庭人口为一人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孤寡老人、孤儿监护人有住房的不予配租。
2020年,灵璧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96元(灵璧县统计局提供)。
(二)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大学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未满5年或工作经历未满5年;
2、在申请之日前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手续,或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持续缴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人均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大学生),不审核经济收入,重点审核住房条件。
(三)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2、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持续缴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内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符合保障条件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审核经济收入,重点审核住房条件。
五、具体要求
(一)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公共租赁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灵璧县城乡和建设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