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安徽速*科技有限公司 | 闫*峰 | (灵)应急罚〔2023〕监二-1 号 | 安徽速*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两名焊工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电焊作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罚款 | 2 | 2023/9/19 |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 |
安徽光*堂木业有限公司 | 杨* | (灵)应急罚〔2023〕监二-2 号 | 安徽光*堂木业有限公司存在两台砂光机未采用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安全规定》第十六条,依据《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罚款 | 1.5 | 2023/9/28 |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