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8日《关于灵璧县2022年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宿〔2023〕26号)批准,同意我县将灵城镇山南社区,虞姬镇黄岗村,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刘尧社区集体农用地24.4599公顷(耕地18.329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用于城镇和村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灵璧县2022年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四:位于虞姬镇黄岗村范围内,东至已批国有土地,南至菜地,西至已批国有土地、耕地,北至已批国有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五:位于虞姬镇黄岗村范围内,东至耕地,南至机耕路,西至机耕路,北至耕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六:位于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居民点,西至耕地,北至大江加油站、耕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八:位于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范围内,东至农村道路,南至已批国有土地,西至平山路,北至已批国有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九:位于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范围内,东至已批国有土地,南至已批国有土地,西至平安驾校、已批国有土地,北至已批国有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十:位于灵城镇山南社区范围内,东至政府东路,南至已批国有土地,西至灵璧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北至钟灵文化广场。(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十一:位于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范围内,东至黑河路,南至已批国有土地,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北至已批国有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十二:位于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范围内,东至云台山路,南至已批国有土地,西至黑河路,北至已批国有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十三:位于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范围内,东至已批国有土地,南至三张社区空闲地,西至已批国有土地、三张社区空闲地,北至长江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十四:位于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范围内,东至居民点、耕地,南至居民点、耕地,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居民点,北至居民点、耕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为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集体土地,面积2.9320公顷,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集体土地,面积13.8954公顷,灵城镇山南社区集体土地,面积3.2763公顷,虞姬镇黄岗村集体土地,面积4.3562公顷。
四、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3.7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4.5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其他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