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农工站、开发区相关单位:
《灵璧县2023年新型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7日
灵璧县2023年新型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升我县蔬菜产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增强联农带农服务能力,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推动蔬菜产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优化设施蔬菜产业布局;推进蔬菜设施改造提升,实现设施提档升级、结构优化,提升设施的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提升设施综合生产能力,提高质量效益和产业竞争力;发展设施蔬菜适度集约化规模经营,培育一批规模适度、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蔬菜单产水平,提高设施蔬菜发展水平。2023年,带动全县设施蔬菜产量同比增长率达到3%以上。
二、资金来源
2023年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我县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资金250万元。
三、实施条件
(一)从事蔬菜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社优先。结构类型为大中棚、日光温室或连栋温室的设施蔬菜生产(含集约化育苗)项目(2023年新建、改建或2022年动工、2023年10月底前完工);要求实施主体蔬菜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10亩;实施主体要求经营良好、管理规范。
(二)其他类型。须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社(不包括2023年新评示范主体)。
主体经营运行良好,经营主体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项目为2023年来实施,2023年10月底前完工。
(三)同一主体所支持设施设备不可与农机补贴等及其他支持项目交叉重复。
(四)购买资金要通过实施主体账户支付。实施主体要有相关财务账目记录。
(五)购买发票需实际销售方开具。
四、补贴标准和补贴对象
从事设施蔬菜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设施蔬菜生产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10万元。
其他类型。县级示范家庭农场1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2-3万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3-4万元。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2万元,市级示范社2-3万元,省级示范社3-4万元。国家级示范社4-5万元。
支持家庭农场9个以上、合作社3个以上改善生产设施条件。
五、建设内容
(一)蔬菜产业
1.改造和新建温室大棚设施
优化设施蔬菜布局,蔬菜设施改造提升,发展大跨度、宜机化、高效节能的大中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
2.配套设施装备
(1)环境调控设施设备
加温保温系统、遮阳系统、自动卷帘、自动通风、自动喷淋、应急补光、水肥一体化等调控设施设备。
(2)生产配套设施设备
育苗苗床、穴盘、移动喷灌、自动化播种线、催芽愈合等设备;耕作、施肥、植保、修剪、采收、运输、田园清洁等机械;无土栽培设施。
3.信息化、智能化生产设备
环境监测、采集设备,数据展示和决策分析平台,智能生产辅助和控制设备。
(二)其他类型
生产性工具、畜禽及水产养殖设施、农林业生产管理用房、农产品仓储等。
1.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
施;
2.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
3.畜禽养殖设施;
4.专供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
气、通讯基础设施;
5.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六、工作要求
(一)蔬菜产业申报。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公开申报并遴选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生产主体自愿提出项目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推荐,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项目申报主体运行情况,提出项目实施主体初步遴选意见,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项目实施主体遴选结果。
(二)其他类型产业申报。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公开申报通知公告,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生产主体自愿提出项目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推荐,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确保实施进度。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及时开展生产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各镇农工站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技术指导,督导项目建设主体加快实施进度,确保2023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
(四)做好项目验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根据验收结果据实补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协调工作,做好项目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对项目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对达不到项目要求的情况,要按照项目约定及时取消其资格。
(二)严格资金监管。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强化对服务主体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农业农村局:0557-6022315),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严厉查处,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地执行。
(三)加强信息公开。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公开实施方案,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
(四)强化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终末对示范工作进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