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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7-26 09:07:09 生成日期: 2023-07-26 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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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灵璧县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包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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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包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文章来源:灵璧县交通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7-26 09:07 责任编辑:交通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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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办理流程
1 行政许可 车辆运营证核发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2 其他行政权力 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3 行政许可 县级权限范围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4 行政许可 利用跨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5 行政许可 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6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7 行政许可 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8 行政许可 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9 行政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10 行政许可 利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11 行政许可 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12 行政许可 占用、挖掘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13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营安全情况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14 行政许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18、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15 行政许可 道路货运企业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19、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16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八条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20、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17 行政许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18 公共服务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19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20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21 行政确认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2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22 公共服务 机动车技术等级标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26、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23 行政确认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车辆可以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在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使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客车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故障、维护等原因,需要调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客车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24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25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记录、归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运输违法违章等信息。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29、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26 行政许可 县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27 行政确认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31、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28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29 行政许可 县级权限范围内班线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中途停靠站点经营区域变更审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30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31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32 公共服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33 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企业注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37、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34 公共服务 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在市以上的报刊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38、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35 行政许可 县级权限范围内客运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二条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36 行政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1、《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第六条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40、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37 公共服务 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41、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38 行政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 1、《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第六条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39 行政许可 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核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40 行政许可 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设计变更核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41 行政许可 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核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42 行政许可 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46、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43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安监局令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44 其他行政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重建排水设施;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公路两侧设置的加油站、饭店、旅店等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并在设施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45 行政确认 海事声明签注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声明签注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海事声明的签注工作。

第四条 船舶申办海事声明签注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海事声明予以签注。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海事声明签注申请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船舶应在事发后抵达第一港24小时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海事声明;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货舱货物受到损害的,应在开舱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海事声明材料。

(二)海事声明签注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为船长,但可由其他相关人员代为提交。在提交申请时,提交人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身份证件(海员证等国家规定的证件,下同)原件校验。

(三)海事声明文书可一式多份。

(四)船舶递交海事声明时,应当随文附送一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船长证书、船舶国籍(或登记)证书、船员名单、天气报告(如相关)及其他相关材料,以证明申报的内容。

(五)申请人必须在海事声明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名见证人的签字及其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六)海事声明应当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

如船长死亡或关键材料损毁造成无法按上述规定送交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关情况。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46 其他行政权力 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1.MARPOL公约附则I

2.IBC规则3.IGC规则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6.《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5]188号)

8.《关于公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52号公告)

9.《危险化学品名录》

10.《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

11.《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11号)第二十二条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47 其他行政权力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2.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2.《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拟交付船舶运输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属于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三)载运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出的货物,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四)国际航行船舶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五)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书或者文书。

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在固体散装货物装载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货物信息提供给港口经营人。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48 其他行政权力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A组和C组的报告) 1《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1〕638号)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全文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49 行政确认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全文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50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51 公共服务 提供车辆超载卸载货物堆场服务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52 行政确认 县级权限范围内国省道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53 行政许可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54 行政奖励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8、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55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56 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二条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57 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班线日发班次变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61、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58 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变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59 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企业分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60 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班线主体变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61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货运站名称、经营场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62 行政许可 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63 行政许可 道路货运企业注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64 行政许可 道路货运企业分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65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及数量、培训内容、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66 公共服务 普货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移交服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67 公共服务 县内客运车辆更新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一条: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68 公共服务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69 公共服务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70 公共服务 客运(班线、旅游)车辆异动手续办理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完整移交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71 公共服务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异动手续办理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完整移交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72 公共服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73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证配发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74 行政许可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75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76 行政许可

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77 行政许可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78 公共服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1.《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第一节(七)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

3.《安徽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诚信等级评定、考核信息抄告及黑名单制度的设立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二条:考试合格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存继续教育证明,在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专用印章,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清除继续教育前的计分。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79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放射品物品运输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80 公共服务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货运车辆异动(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二)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三)货运车辆退出营运(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

81 公共服务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货运车辆异动(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二)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三)货运车辆退出营运(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1、受理环节:不按规定受理,擅自放宽条件或故意设卡刁难;

2、审查环节:不按规定审查,审查不认真、带有主观倾向性;

3、决定环节:不按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环节:不按规定时限电话通知、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