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称 | 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姓名 | 处罚文书号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金额(万元) | 处罚日期 | 处罚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宿州市吴明洋口腔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323MA8NL5UR24 | 吴*洋 | 灵市监处罚﹝2023﹞562号 | 罚款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造牙粉 、牙科分离剂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 1、警告; 2、没收过期医疗器械造牙粉Ⅱ型(自凝型)4瓶(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43172319,批号210403,生产日期20210406,失效日期202303,其中1瓶已开封)和过期医疗器械牙科分离剂1瓶(产品备案号:沪嘉械备20140010号,批号20200510,生产日期20200519,使用期限20220518,已开封); 3、罚款20000元。 | 2 | 2026/6/2/星期二 |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
2 | 灵璧县高楼镇卫生院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34132348607122XB | 尹*玉 | 灵市监处罚﹝2023﹞579号 | 罚款 | 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警告;2、没收过期一次性医用垫单16套、过期一次性使用高频手术电极4个;3、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 2 | 2026/6/5/星期五 |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