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灵城镇、开发区辖区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灵城镇、开发区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下;
3、申请人与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原则上3年(含3年)内无房产交易行为的;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家庭人口为一人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孤寡老人、孤儿监护人有住房的不予配租。
(二)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大学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未满5年或工作经历未满5年;
2、在申请之日前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手续,或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持续缴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人均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大学生),不审核经济收入,重点审核住房条件。
(三)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2、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持续缴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内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符合保障条件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审核经济收入,重点审核住房条件。
(四)灵城规划区内因拆迁安置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需公租房作为周转使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征迁部门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
2、房屋征迁协议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