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可以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儿童。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
①父母双方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重病由各地根据大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被撤销监护资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6个月以上
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国家医疗卫生机构鉴定为精神性疾病;由户籍所在市级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②父母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另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儿童
死亡: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享受待遇。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如何申请?(申请—查验—确认—终止)
申请:填写《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终止: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二、孤儿助学政策。
资助对象: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资助时限: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申请程序:孤儿向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对确认为受助对象的,按时发放助学金至孤儿本人银行卡。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
资助对象: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校、普通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资助标准:每年不超过6000元专项资助。
资助时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就读期间。
办理程序: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对确认为受助对象的,按时发放助学金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银行卡。
如果你的身边有符合以上条件的儿童,请拨打本市民政局电话提供具体信息,我们将安排专人进行信息核实和申请指导。
各地孤儿保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