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现将灵璧县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联系电话:0557-6032191。
一、行政审批决定书文号:灵水决字〔2023〕3号
二、项目名称:灵璧县岳洪河生态缓冲湿地工程
项目代码:2112-341323-04-01-730867
三、审批类别:涉河建设审批
四、审批内容:基本同意灵璧县岳洪河生态缓冲湿地工程建设方案。岳洪河生态缓冲湿地位于灵璧县城区东南,岳罗河、界洪河与界洪河三河交汇处的堤岸外围滩地,面积64890m2 ,设计水质净化规模5.0万m3 /d,以COD、氨氮、总磷等指标计,水质目标由污水厂尾水一级A标准(GB18918-2002)提升至(GB3838-2002)中IV类水质。上述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工程未占用河道主槽,在河滩地上建设林草植被以及多孔除磷砖滤坝,增强岸坡稳定,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扩容生态缓冲渠单元工程,以生物膜净化器和生态缓坡构建生态,采用1:1生态多空除磷砖护坡,保护岸堤,对河势没有影响。基本同意项目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工程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它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期来临前清理河道内一切临时建筑物、施工器材、拆除施工围堰等,以恢复河道原有防洪标准。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县防汛指挥部审核同意,并抄送灵璧县水利局批准实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需报请灵璧县水利局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灵璧县水利局。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五、行政相对人名称:灵璧县城市管理局
六、行政相对人代码:11341323796432668Y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闫光
八、审批决定日期:2023年3月30日
九、审批机关:灵璧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