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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企业,个人,安全生产,2023,其他 内容分类: 诚信管理
发文日期: 2023-02-23 14:49:55 生成日期: 2023-02-23 14: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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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名  称: 灵璧县应急局2023年度行政处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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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应急局2023年度行政处罚(一)

文章来源:灵璧县应急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2-23 14:49 责任编辑: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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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刘* (灵)应急罚〔2023〕008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刘*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贰仟肆佰元 2 0.24 2023-2-22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