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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企业,个人,安全生产,2023,其他 内容分类: 隐患管理
发文日期: 2023-02-27 15:38:01 生成日期: 2023-02-27 15: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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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灵璧县应急局2023年度行政处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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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应急局2023年度行政处罚(二)

文章来源:灵璧县应急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2-27 15:38 责任编辑: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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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灵璧县向阳乡李*便利店 李* (灵)应急罚〔2023〕001号 灵璧县向阳乡李*便利店销售非正常渠道进购的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0.1 0.000000 2023-2-24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
灵璧县杨*娥便利店 杨*娥 (灵)应急罚〔2023〕002号 灵璧县杨*娥便利店销售非正常渠道采购的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0.1 0.000000 2023-2-24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
灵璧县向阳乡瑞*便利店 胡*梅 (灵)应急罚〔2023〕003号 灵璧县向阳乡瑞*便利店销售非正规渠道采购的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0.1 0.000000 2023-2-24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
灵璧县杨疃圆*喜铺店 王*奇 (灵)应急罚〔2023〕004号 灵璧县杨疃圆*喜铺店销售非正规渠道采购的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0.1 0.000000 2023-2-24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
灵璧县大路街郑*食品店 郑* (灵)应急罚〔2023〕005号 灵璧县大路街郑*食品店销售非正规渠道采购的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柒拾元 0.15 0.007 2023-2-22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
灵璧县魏*食杂店 魏* (灵)应急罚〔2023〕006号 灵璧县魏*食杂店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叁佰元 2 0.03 2023-2-24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
张*跃(个体工商户) 张*跃 (灵)应急罚〔2023〕007号 张*跃(个体工商户)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肆拾叁元 2 0.0043 2023-2-22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