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灵璧县2022年第3批次城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宿〔2023〕11号)批准,同意我市将灵璧县渔沟镇白马村、卞庄村、马集村、堌子村、候湖村、梁集村、跃楼村、中菜村、申场村、磬云村、钓台村、刘塘村、卓庄村、郑楼村;游集镇张桥村、大康村、大章李村、杜庄村、元宝刘村、解圩村、李楼村、邱楼村、杨庄村、游圩村、九集村、张东湖村;朱集镇朱集村、星光村、固城村、湖光村、刘寨村、双井村、潼山村、岳巷村、张家村;尹集镇田路村、尹楼村、菠林村、程刘村、解阁村、李大庄村、霸王城村、土桥村、圩疃村;虞姬镇朱桥村、陈埝村、后桥村、灵光村集体建设用地6.2698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灵璧县2022年第3批次城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一:位于渔沟镇白马村范围内,东至道路,南至耕地,西至居民点,北至白马小学。
地块二:位于渔沟镇卞庄村范围内,东至卞庄村空闲地,南至道路,西至卞庄村空闲地,北至耕地。
地块三:位于渔沟镇马集村范围内,东至菜园小学,南至道路,西至居民点,北至道路。
地块四:位于渔沟镇堌子村范围内,东至道路、居民点,南至居民点,西至堌子村空闲地,北至堌子村空闲地。
地块五:位于渔沟镇候湖村范围内,东至侯湖小学,南至居民点,西至道路,北至道路。
地块六:位于渔沟镇梁集村范围内,东至梁集村空闲地,南至坑塘,西至居民点,北至梁集村空闲地。
地块七:位于渔沟镇梁集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梁集村空闲地,西至道路,北至梁集村空闲地。
地块八:位于渔沟镇堌子村范围内,东至道路,南至堌子村空闲地,西至菜地,北至道路。
地块九:位于渔沟镇跃楼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跃楼村空闲地,西至居民点,北至跃楼村空闲地。
地块十:位于渔沟镇马集村范围内,东至马集小学,南至道路,西至沟渠,北至马集小学。
地块十一:位于渔沟镇中菜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居民点,西至马圩小学,北至马圩小学。
地块十二:位于渔沟镇申场村范围内,东至耕地,南至马庄小学,西至马庄小学,北至马庄小学。
地块十三:位于渔沟镇磬云村范围内,东至磬云小学,南至磬云小学,西至耕地,北至耕地。
地块十四:位于虞姬镇朱桥村范围内,东至道路,南至耕地,西至东风中学,北至东风中学。
地块十五:位于虞姬镇灵光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居民点,西至耕地,北至灵光小学。
地块十六:位于渔沟镇钓台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土山小学,西至土山小学,北至土山小学。
地块十七:位于渔沟镇刘塘村范围内,东至王塘小学,南至王塘小学,西至耕地,北至王塘小学。
地块十八:位于虞姬镇后桥村范围内,东至林地,南至后桥小学,西至后桥小学,北至耕地。
地块十九:位于渔沟镇卓庄村范围内,东至道路,南至居民点,西至卓庄小学,北至卓庄小学。
地块二十:位于渔沟镇郑楼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居民点,西至居民点,北至居民点。
地块二十一:位于游集镇张桥村范围内,东至坑塘,南至张桥小学,西至张桥小学,北至张桥小学。
地块二十二:位于游集镇大康村范围内,东至道路,南至大康小学,西至大康小学,北至居民点。
地块二十三:位于游集镇大章李村范围内,东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大章李小学,北至大章李小学。
地块二十四:位于游集镇杜庄村范围内,东至杜庄小学,南至杜庄小学,西至居民点,北至道路。
地块二十五:位于游集镇元宝刘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后刘小学,西至后刘小学,北至后刘小学。
地块二十六:位于游集镇解圩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道路,西至解圩小学,北至解圩小学。
地块二十七:位于游集镇李楼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李楼小学,西至李楼小学,北至道路。
地块二十八:位于游集镇邱楼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邱楼小学,西至邱楼小学,北至居民点。
地块二十九:位于游集镇杨庄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杨庄小学,西至杨庄小学,北至杨庄小学。
地块三十:位于游集镇游圩村范围内,东至尤圩小学,南至尤圩小学,西至居民点,北至林地。
地块三十一:位于游集镇九集村范围内,东至尤庄小学,南至尤庄小学,西至道路,北至居民点。
地块三十二:位于游集镇张东湖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居民点,西至张东湖小学,北至张东湖小学。
地块三十三:位于朱集镇朱集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居民点,西至道路、坑塘,北至居民点、坑塘。
地块三十四:位于朱集镇星光村范围内,东至耕地,南至居民点,西至道路,北至居民点。
地块三十五:位于朱集镇固城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固城小学,西至固城小学,北至固城小学。
地块三十六:位于朱集镇湖光村范围内,东至湖光小学,南至居民点,西至道路,北至湖光小学。
地块三十七:位于朱集镇刘寨村范围内,东至道路,南至居民点,西至耕地,北至浍庙幼儿园。
地块三十八:位于朱集镇双井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居民点,西至居民点,北至道路。
地块三十九:位于朱集镇双井村范围内,东至井楼小学,南至井楼小学,西至居民点,北至坑塘。
地块四十:位于朱集镇潼山村范围内,东至潼山小学,南至潼山小学,西至耕地,北至道路。
地块四十一:位于朱集镇星光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星光小学,西至星光小学,北至居民点。
地块四十二:位于朱集镇岳巷村范围内,东至岳巷小学,南至居民点,西至道路,北至岳巷小学。
地块四十三:位于朱集镇张家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居民点,西至张家村空闲地,北至沟渠。
地块四十四:位于虞姬镇陈埝村范围内,东至陈埝村党群服务中心,南至陈埝小学,西至陈埝小学、坑塘,北至陈埝村卫生室、道路。
地块四十五:位于尹集镇田路村范围内,东至坑塘,南至田路小学,西至田路小学,北至林地。
地块四十六:位于尹集镇尹楼村范围内,东至道路,南至道路,西至沟渠,北至居民点。
地块四十七:位于尹集镇菠林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道路,西至菠林小学,北至菠林小学。
地块四十八:位于尹集镇程刘村范围内,东至道路,南至道路,西至程刘小学,北至程刘小学。
地块四十九:位于尹集镇解阁村范围内,东至坑塘,南至解阁小学,西至解阁小学,北至居民点。
地块五十:位于尹集镇李大庄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道路,西至李大庄小学,北至耕地。
地块五十一:位于尹集镇霸王城村范围内,东至道路,南至李楼小学,西至李楼小学,北至居民点。
地块五十二:位于尹集镇土桥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道路,西至土桥小学,北至土桥小学。
地块五十三:位于尹集镇田路村范围内,东至沟渠,南至王井小学,西至王井小学,北至沟渠。
地块五十四:位于尹集镇圩疃村范围内,东至居民点,南至居民点,西至居民点,北至道路。
地块五十五:位于虞姬镇朱桥村范围内,东至耕地,南至耕地、居民点,西至道路,北至耕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为灵璧县渔沟镇白马村集体土地,面积0.1098公顷,卞庄村集体土地,面积0.1675公顷,马集村集体土地,面积0.2687公顷,堌子村集体土地,面积0.3573公顷,候湖村集体土地,面积0.1358公顷,梁集村集体土地,面积0.1871公顷,跃楼村集体土地,面积0.0365公顷,中菜村集体土地,面积0.2794公顷,申场村集体土地,面积0.0726公顷,磬云村集体土地,面积0.0676公顷,钓台村集体土地,面积0.0686公顷;刘塘村集体土地,面积0.0509公顷,卓庄村集体土地,面积0.1220公顷,郑楼村集体土地,面积0.0729公顷;游集镇张桥村集体土地,面积0.1556公顷,大康村集体土地,面积0.0860公顷,大章李村集体土地,面积0.0625公顷,杜庄村集体土地,面积0.0737公顷,元宝刘村集体土地,面积0.0320公顷,解圩村集体土地,面积0.0251公顷,李楼村集体土地,面积0.1617公顷,邱楼村集体土地,面积0.0697公顷,杨庄村集体土地,面积0.0276公顷,游圩村集体土地,面积0.0950公顷,九集村集体土地,面积0.1201公顷,张东湖村集体土地,面积0.0762公顷;朱集镇朱集村集体土地,面积0.1089公顷,星光村集体土地,面积0.2756公顷,固城村集体土地,面积0.0802公顷,湖光村集体土地,面积0.4391公顷,刘寨村集体土地,面积0.0481公顷,双井村集体土地,面积0.2781公顷,潼山村集体土地,面积0.0569公顷,岳巷村集体土地,面积0.0517公顷,张家村集体土地,面积0.1340公顷;尹集镇田路村集体土地,面积0.1349公顷,尹楼村集体土地,面积0.4528公顷,菠林村集体土地,面积0.1001公顷,程刘村集体土地,面积0.0797公顷,解阁村集体土地,面积0.0594公顷,李大庄村集体土地,面积0.2155公顷,霸王城村集体土地,面积0.0728公顷,土桥村集体土地,面积0.1137公顷,圩疃村集体土地,面积0.1848公顷;虞姬镇朱桥村集体土地,面积0.1230公顷,陈埝村集体土地,面积0.0590公顷,后桥村集体土地,面积0.1297公顷,灵光村集体土地,面积0.0892公顷。
四、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3.1-23.7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2.45-44.5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其他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