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灵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灵城镇、开发区辖区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灵城镇、开发区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下;
3、申请人与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原则上3年(含3年)内无房产交易行为的;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家庭人口为一人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孤寡老人、孤儿监护人有住房的不予配租。
(二)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大学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未满5年或工作经历未满5年;
2、在申请之日前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手续,或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持续缴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人均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大学生),不审核经济收入,重点审核住房条件。
(三)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2、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持续缴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内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符合保障条件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审核经济收入,重点审核住房条件。
(四)灵城规划区内因拆迁安置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需公租房作为周转使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征迁部门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
2、房屋征迁协议等材料;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及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大学生),灵城镇、开发区辖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到县住建局申请确认。
第十三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初审。灵城镇、开发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灵城镇、开发区应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和民政部门。
(二)审核。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县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县民政部门。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在初审、审核、确认过程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初审、审核、登记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审核、登记单位申请复核。初审、审核、登记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